【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6〕36号【发布日期】2006.05.30【实施日期】2006.05.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总体要求
1、坚持和贯彻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基本途径。全省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湖北、实施全省“十一五”规划等一系列重大部署,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大局之中思考和谋划,围绕大局确定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推动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2、进一步明确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改革发展的职能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宽严相济的政策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湖北建设,为实现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前列,努力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3、立足检察职能开展服务。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提升经济水平、优化经济环境、维护党和国家权威,对于提升法治水平、优化法治环境、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新要求,紧贴大局找准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把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大局最基本最直接的手段,既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办案,又防止脱离职能、超越职能搞服务,坚持结合职能搞好服务,在服务中履行职能,在履行职能中开展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实效。
4、正确把握执法原则。坚持适用法律与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相统一,根据法律规定,在政策指导下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坚持执法办案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依靠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办好各类案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防止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坚持打击与服务、保护相结合,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基本任务
5、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等职能,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设备,绑架、伤害、敲诈勒索企业投资经营者等刑事犯罪,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
积极参加“平安湖北”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依法及时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切实解决检察环节涉法上访问题,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6、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信用湖北”建设。重点打击偷税骗税、金融诈骗、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洗钱、传销等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批捕、起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和预防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出版发行、金融保险等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安全和稳定。加大力度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及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自主创新,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7、大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密切关注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动向,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执法司法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市场法治环境,侵害投资经营者权益,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依法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改革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等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依法追缴赃款赃物,积极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积极查办和预防在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中,能源水电、原材料基地、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建设,老工业基地振兴、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庄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保障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支农惠农的政策得到落实。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围绕履行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治本作用,抓好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围绕职务犯罪的发案状况,深入分析原因、特点和规律;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工作。坚持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8、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法司法公正。强化监督措施,创新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依法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侵犯人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者的形象。
三、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应当把握的政策和策略
9、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和处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非劳动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侵占、挪用等违法所得的界限,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不作犯罪处理;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加强请示报告和调查研究,不轻易作犯罪处理。
10、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准确掌握宽严尺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从教育、感化和挽救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认真研究各个执法办案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措施;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公诉方式改革,探索实行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处理的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公诉方式;探索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11、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破除执法中的等级观念,保障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和平等,绝不允许在检察执法中出现“法外之民”、“特殊公民”的现象。统一执法尺度,不分公有私有、国有民营、内资外资,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环境。对于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在必要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2、讲求执法策略和方法。遵循办案规律,注意方法步骤,加强与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报告和通报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对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通报,做好衔接,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活动的影响;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目、银行帐户、企业财产等措施,必须采取这些措施的案件,快侦快结,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冻结,发还被查扣财物。对于被错告、诬告的当事人,及时澄清事实,帮助恢复名誉、挽回影响,并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者。坚持文明办案,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四、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主要工作措施
13、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效率。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服务大局的新方法新举措,增强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诉讼效率意识,克服执法办案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推诿扯皮,加快执法办案节奏,依法快审快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办案超时限;注重执法质量,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
14、制定和落实执法便民措施。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推行程序告知、预约接待、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探索实行下访、巡访等方便、适用的接待办法;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和首办责任制;坚持对实名举报、控告实行逐件答复。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开展以案讲法、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
15、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通过检察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载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通报检察工作重要情况,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程序;推行不起诉案件、重大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改进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方式,增强说理性和说服力。
16、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抓好执法责任体系建设、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建设、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保障检察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在职务犯罪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积极探索检务督察机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及时治理检察执法中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严禁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坚决纠正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冻结、扣押款物,到涉案单位吃拿卡要、占用交通通讯工具和报销费用,乱拉赞助和接受赞助等问题;严禁不文明办案,坚决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变相体罚等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对群众颐指气使、冷硬横推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以及滥用检察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禁违反保障办案安全的有关规定。
17、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互动联系。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主动报告和通报检察工作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和评议工作,认真办理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与企业、新闻、文化、教育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座谈、上门走访、通报工作制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五、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18、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目标,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纪律作风和专业化建设,扎实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着力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检察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顺利实现。
19、推进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检察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以建立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为载体,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积极探索“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全省各地检察院之间特别是武汉城市圈检察院之间的联系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联系、业务对接、办案协调、合作互助机制,增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整体合力。
20、坚持把服务大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全省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服务大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工作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督促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服务大局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新鲜经验,促进服务工作长抓不懈,不断提高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