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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工作情况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7〕35号【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7.11.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促进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工作情况制度。

第三条 通报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情况;

(二)重要会议的主要精神和领导同志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情况;

(四)推进检察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

(五)检察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基层院建设和检务保障工作情况;

(七)在检察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

(八)重大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死亡事故、集体和个人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年初定期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上年度检察工作总体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通报工作情况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应如实反映工作成绩,明确指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要求。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在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应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认真研究措施加以改进。

第八条 对重大安全办案事故、检察人员死亡事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的通报应在查清事实、明确定性、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后进行。

第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院通报工作情况采取书面形式,应严格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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