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11.02【实施日期】2016.11.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高检发〔2016〕2号)精神,认真落实鄂湘赣三省《加快构建长江中游城市集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凝聚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共识
1.深刻领会中央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就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三个没有变”,作出“五个重要”定位,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遵循。鄂湘赣三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非公有制经济是稳定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非公有制经济既拥有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也存在生产经营成本攀升、融资难、转型升级压力大等困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责任重大。鄂湘赣三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担当起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责使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衡量司法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尺,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努力为长江中游城市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3.切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惩治盗窃、抢夺、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着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官商勾结垄断经营、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着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的索贿、受贿案件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非公有制企业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着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切实加大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着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4.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依法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运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5.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主动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注重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处理,坚决杜绝随意入罪;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有利于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依法支持保护,着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
6.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法规政策执行的法律监督。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出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特别是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发展和简化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和渎职侵权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突出问题,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推动形成依法行政、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促进中央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
三、进一步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7.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畅通与各级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渠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更加重视从工商联、商会工作人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办理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在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积极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
8.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法治思维,厘清非公有制企业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违规操作与违法犯罪的关系,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中个人经济犯罪与企业违章操作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单位犯罪严格区别开来。正确把握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私分、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确把握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把握科技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企业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或本单位的技术成果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把握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侵占企业资产犯罪的界限,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或工商联的意见,确保慎重妥善处理。
9.积极帮助发案企业提升经济健康指数和发展活力。切实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推动案中同步预防,通过剖析案件、查明原因,提出防范对策,督促发案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帮助发案企业走出低谷、恢复元气。紧紧围绕犯罪易发多发、防范风险大、临界点低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行业开展预防调查,认真研究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协助有关方面消除诱发犯罪隐患。主动对接非公有制企业法律需求,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和企业主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10.坚持严格文明规范司法。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严格落实司法程序规范、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言行规范、司法责任规范,在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在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检察工作纪律,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违规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
11.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正确处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关系,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开展服务,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服务热情而不违法,促进发展而不特殊照顾,积极主动而不无端介入。正确处理检察干警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关系,明确交往的原则和底线,既坦荡真诚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接触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又同他们关系清白、纯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要进行案后回访,听取发案单位的意见,并将回访情况作为衡量办案人员办案能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参考。
五、进一步深化区域检察协作
12.加强组织协调。继续依托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建立的沟通平台和交流机制,建立健全联系紧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顺畅的检务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司法办案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不断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3.加强司法协作。进一步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协作,依法打击跨区域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侵害商业秘密等犯罪,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协作,深化情报沟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委托调查取证、侦查技术运用、追逃追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方面的协作,依法查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诉讼监督工作协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和舆情导控工作
14.加强检察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两微一端”等新闻宣传平台,及时报道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路、举措、进展和成效,传播检察好声音,弘扬法治正能量。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外宣传报道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审批程序,统一宣传口径,严肃宣传纪律。对于涉及全国、全省知名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确需对外报道的,应当层报省检察院审核。
15.加强舆情导控工作。积极培育和提升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情导控能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和应对,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情导控的主动权、话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