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7〕2号【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现对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未来一段时期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我省检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客观需要。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部署,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各项检察改革任务抓紧抓好,力争各项检察改革在近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检察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检察改革中,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地位;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通过深化检察改革,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科学吸收和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成果,依法进行,循序渐进。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加强对检察改革工作的领导,省院决定成立检察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担。各牵头单位要明确一名处长或副处长作为责任人,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试点或联系点单位。各试点单位或联系点单位要确定一名主管检察长作为责任人。各牵头单位要尽快排出工作日程表,并与协作机构积极沟通协商。牵头单位提出的落实意见,要先送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再返回牵头单位进行修改;然后,由牵头单位报送主管副检察长审核,经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再正式实施。
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在所列改革项目中,对高检院已经出台方案的改革项目,要加大实施力度,确保改革方案落到实处,其中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推行的,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项列出推行时间表;对高检院作出部署但尚未出台改革方案的改革项目,要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督导,探索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措施;对根据中央和高检院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实施的改革项目,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开展试点、试行工作,探索新鲜经验。对于需要以试点形式推行的改革项目,一般以一年半为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确定改革模型。对于需要开展试点的改革项目,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检察改革内容和市州分院、县市区院力量配置、工作开展等具体情况,选取若干个候选目标,在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市州分院和两个县市区院作为试点单位,确定改革模型,同时拟定模型运行方案。方案必须有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经验依据和现实依据。
2、评估论证方案。调研论证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联合当地党委政法委、公安、法院和专家学者开展模型论证、评估工作,确保模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改革模型的拟定、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
3、批准启动模型。模型运行方案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下达批文后,各单位要如期启动模型。对在我省已经取得成功经验,高检院在全国推广的改革措施,要作为“湖北模式”继续系统总结,深化提高。对高检院已经禁止,或者其他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措施与做法,要坚决叫停。对高检院无明确部署、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改革措施,确需组织试点的,首先由各内设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提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高检院审批,获准后方能进行试点。
4、及时运行校正。改革模型运行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实践证明不成熟的做法,上报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后及时修正、完善,保证试点规范有序良性运行。
5、终期检查验收。各项改革措施半年作阶段小结,一年作中期总结,试点完毕作全面总结,重大事项、情况实行专报。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规定期限,对各项检察改革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检察改革验收方案另行制定。
6、总结推广经验。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省院和市州分院对改革模型逐级开展评审工作,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争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把检察改革的成效体现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中来。
四、强化责任,加强督导
落实检察改革任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省院各有关部门作为检察改革任务的具体组织者,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部门的具体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与日常工作一起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落实检察改革的情况要与“创争当”活动考核、领导班子考核、干警工作实绩考核、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报告工作相挂钩。改革推行过程中,牵头单位要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改革的推行符合高检院、省院的工作部署,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精神,确保各项改革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中,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宏观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省院各内设机构要对本部门的检察改革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建立资料档案,定期进行分析、跟踪,帮助下级院解决推行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试点院或联系点院的改革指导工作。二是开展日常工作与推行检察改革相结合。既不能以日常工作繁忙为由,不落实改革措施,也不能以推行改革为由,贻误日常工作,要统筹协调好工作安排,做到检察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三是推行改革与检察理论研究相结合。既要通过改革实践,为理论研究积累素材,提高理论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通过理论创新将改革实践予以提炼、升华,更好地引导改革健康开展,特别是要以理论研究课题制、年会制为载体,活跃理论研究氛围,多出理论研究精品,为检察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分工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省院各内设机构的职能,现就贯彻落实《意见》的责任分工作如下安排。
(一)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1、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制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有关工作规定;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完善立案监督方式、强化立案监督效力的立法建议。(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襄樊市院责任人:喻存中、杜文强)
2、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查处刑讯逼供等涉嫌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反渎职侵权局责任人:程华荣)
3、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规定,探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依法完善对死刑执行活动监督的制度,健全工作机构,规范监督工作程序。(牵头单位:公诉二处责任人: 张绿化 ;联系点单位:襄樊市院 责任人:杜文强)
4、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会同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的监督;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 试点单位:武汉市汉阳区院责任人:陈卫宁)
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会同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湖北省规范监外执行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联系点单位:黄冈市院责任人:魏竟成)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试点单位:武汉市江岸区院责任人:毛江涛)
5、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羁押状况通报制度、羁押期限的批准、备案机制和羁押期限届满前告知、提示和换押制度;(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 ;联系点单位:潜江市院责任人:李序军)
建立健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青山区院责任人:邵光利)
6、建立健全建议更换办案人员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影响公正办案情形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员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办案人员渎职的途径、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具体情形以及提出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程序;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牵头单位:反渎职侵权局责任人:程华荣;联系点单位:黄石市院责任人:任国政)
7、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查办和移送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完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查办和移送的相关规定,建立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拓宽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审查、调查和移送、查处的衔接与配合机制。(牵头单位:反渎职侵权局责任人:程华荣;联系点单位:襄樊市院责任人:赵煜)
8、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牵头单位:民事行政检察处责任人:周清华;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责任人:周佳念)
探索民事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探索行政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的制度;(牵头单位:民事行政检察处责任人:周清华;联系点单位:襄樊市院责任人:李晓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的调取法院审判案卷的具体办法,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牵头单位:民事行政检察处责任人:周清华;联系点单位:鄂州市院责任人:严宇斌)
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研究,联合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开展课题攻关,适时提出立法建议。(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王磊)
9、建立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制度。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研究制定我省检察机关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活动中的监督措施和工作程序。(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联系点单位: 武汉市东西湖区院责任人:宋建伟)
10、完善、规范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制定我省相关规定。(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王磊;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汉江分院责任人:李健、艾水军)
(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11、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有关案件备案、批准制度。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牵头单位: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处责任人:毕奎明、徐国华)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牵头单位:反贪污贿赂局、公诉一处责任人:毕奎明、刘光圣)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控告申诉检察处责任人:熊昭辉 )
12、建立以监督队伍为重点,以纠正违法办案和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研究制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办法,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牵头单位:监察处责任人:申鸿雁;试点单位:咸宁市院责任人:毛德华)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不断建立健全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措施,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牵头单位:监察处、政治部责任人:申鸿雁、高艺、周泽春)
13、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依法准确认定执法责任。(牵头单位:监察处责任人:叶章桥)
14、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 杨武力)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意见的程序,建立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告知书制度;(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实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牵头单位:监察处 责任人:王兴占)
15、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完善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 )
16、创新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和搜查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收集言词证据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反贪污贿赂局责任人:龚举文;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责任人:王军)
(三)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17、继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对部分案件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意见》,对审查逮捕工作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联系点单位:宜昌市院、黄冈市院责任人:胡仁义、黄伟僖)
18、进一步深化公诉方式改革。
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公诉部门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青山区院责任人:邵光利)
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试点单位:鄂州市院责任人:邵南卿)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
19、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制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意见》。(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
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牵头单位:公诉一处 责任人:刘光圣;联系点单位: 黄石市院;责任人:江华)
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牵头单位:公诉一处 责任人:刘光圣;联系点单位:武汉市江岸区院责任人:王国甫)
20、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针对轻微犯罪和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完善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联系点单位:宜昌市院责任人:胡仁义)
21、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积极配合高检院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建议。(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周理松;联系点单位:宜昌市院责任人:覃卫)
22、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制度,修改完善全省统一的检察业务工作执法规范,进一步对执法活动中的岗位职责、人员管理、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常本勇)
23、推行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三位一体”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绩效考核体系,结合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形成工作流程规范、质量标准科学、监督制约严密、考核及时准确、管理手段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根据我省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和运行需求,研发规范化文本应用软件;开展“三位一体”机制试点,对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按照“三位一体”的机制进行管理。(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常本勇;试点单位:枣阳市院责任人:杨传军)
24、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改进我省的司法解释建议工作,形成收集、整理法律适用问题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在适用法律上有分歧的问题,及时按照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为司法解释工作提供来源和素材。(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周理松)
25、改进检察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建立适应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要求的评估机制和基层检察院考核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制定我省有关检察工作评估和分类指导的规定。(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联系点单位:黄石市院责任人:任国政)
26、建立和健全对外交流和司法协作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内部个案协查和司法协助工作机制。理顺办理涉外案件的内部协调机制,探索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引渡、遣返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效途径与方式。(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
27、改革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体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将铁路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明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选拔任用以及案件管辖权等。(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
(四)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
28、规范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派出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
29、改革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牵头单位:技术处责任人:王俊汉)
30、完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切实按照《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配强各级院领导班子,实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并参与考察工作的制度。(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联系点单位:宜昌市院 责任人:伍学文)
(五)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31、完善检察官考录、选拔和培训工作。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中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每年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调优秀学生充实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与国家司法考试、检察官遴选制度相配套的任职培训制度。(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黄达亮)
32、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部署,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牵头单位:政治部 责任人:刘建中 ;联系点单位:武汉市武昌区院责任人:王为民 )
33、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完善检察官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抚恤、医疗等保障制度,协调落实检察津贴。(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
34、建立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人才扶持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组部、中编办、高法院制定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研究制定我省贫困地区检察官选任录用的特殊政策,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工作。通过实行干部交流、挂职、特殊津贴等措施,保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队伍稳定和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
(六)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
35、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需要,制定《湖北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保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中央财政、省财政对检察机关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方式;建立基层院保障水平预警机制。(牵头单位:计财处责任人:李良英;联系点单位:潜江市院责任人: 董家宏)
附件2:我省结合实际着力推行的检察改革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现就我省结合实际着力推行的检察改革措施的责任分工和实施时间作如下安排。
1、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普遍作出关于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议,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进程,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奠定基础;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牵头单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责任人:徐碧琼;联系点:武汉市江汉区院责任人:彭尧)
2、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依据宪法、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上级领导下级、分工制约与协作配合、公正效率并重、民主集中制、合理配制和整合检察资源的原则,制订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加强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一体化机制建设,发挥检察体制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周理松 ;联系点单位:黄石市院责任人:罗堂庆)
3、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建设。建立健全侦查指挥中心工作机制。省院、市州分院逐步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侦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对下代表本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对内代表检察长,对各部门职务犯罪大要案的初查、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逐步实现全省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联网指挥,形成功能完备的侦查指挥系统。(牵头单位: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责任人:麻爱民)
4、积极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审查、出庭工作。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业务工作细则》,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审查、出庭工作。(牵头单位:公诉二处责任人:张绿化)
5、规范完善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每年两次通过召开本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长会议的形式,听取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对下级院贯彻上级院一个时期的重大决策、部署、任务、要求等进行总结回顾,并作出评价,提出工作要求。省院出台相关制度,对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评议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全省全面推行。(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联系点单位:荆州市院责任人:罗继洲)
6、探索建立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明确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范围、功能、程序、效力等内容。针对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中情况不明、手段乏力等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完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办法(试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试点单位:武汉市院、黄石市院责任人:喻存中、江华)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明确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范围、功能、程序、效力等内容。(牵头单位:民事行政检察处责任人:周清华;试点单位:武汉市院、宜昌市院、荆州市院、十堰市院责任人:周佳念、胡仁义、罗继洲、朱志康)
7、建立健全防止利益驱动、不文明办案、违反办案安全规定的长效机制。针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以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健全业务工作运行、执法质量保障、业务考评等规范,使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牵头单位:监察处责任人:叶章桥)
8、建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保障《决定》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把《决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责任到人,明确时限,层层抓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关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
9、健全检察决定事项说明制度。根据诉讼活动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探索加强检察决定事项说明制度的途径,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度。(责任单位: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一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责任人:龚举文、程华荣、刘光圣、周清华、熊昭辉试点单位:荆州市院、黄石市院、黄冈市院、襄樊市院、荆州市院责任人:谭陵、任国政、黄伟僖、李晓静、罗继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