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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资源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发文字号】鄂检会〔2008〕3号【发布日期】2008.04.02【实施日期】2008.04.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就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及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工作中如何加强协调配合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和制度上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或处理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或督促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预防犯罪调查研究,总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和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发案特点、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建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警示教育。

加强业务交流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相互交换相关的信息简报、工作文件和法规汇编,在各自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应注意吸纳对方人员参加,以丰富执法、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环保监管执法、司法水平和能力。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有关资料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督促相关环境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制度建设,加强防范,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制度。凡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特大环境事件调查结束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后,应将决定书五日内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三、建立提前介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突发环境事件时,认为可能存在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或侦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和公安机关调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对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邀请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介入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公安机关调查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可能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决定提前介入调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或侦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或侦查结束后,各自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案件事实和结论前,应当沟通意见。

四、依法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根据调查情况和事件性质,依法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相应处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未构成犯罪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减少核定、征收排污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渎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五、建立查办案件协作制度。公安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环境监管渎职的犯罪案件,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调查材料、监测报告或专家咨询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人进行纪律处分,需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供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分别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本辖区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基本情况、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特点和规律,总结推广预防环境违法犯罪工作经验,研究解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环境违法犯罪的计划和措施。

七、加强对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移送、查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为走访,座谈,查阅卷宗、文书、台帐、资料等。对执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各自主管部门或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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