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决议》的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长沙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司法公正长沙行”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全市两级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不断提高全市法院和全体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按照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全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
3.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以开放、透明的司法工作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4.全市两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本院、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本工作意见,并通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特别要在完善庭审公开、听证公开、审限公开、执行公开的制度,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司法公开请求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二、立案公开
5.通过公告牌、电子触摸屏、多媒体视频和法院网站等载体和发放《诉讼须知》等形式,依法公开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收费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提示等内容。
6.完善立案大厅的导诉、立案、查询、调解、司法救助、接访、材料收转、文书送达、判后答疑、法律咨询等诉讼事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预约立案、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7.在立案大厅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的导诉人员,提供导诉服务,做好诉讼指引、案件查询、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工作,热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8.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9.严格执行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及时将案件受理审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服不予准许决定的,可以书面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11.全面公开、规范实施财产保全(包括申请保全、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等事项)、先予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在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12.完善并公开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13.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行为,法官接待上述人员一律在规定的公开场所进行。
14.建立健全法官约见制度,约见法官的流程、联系方式、会见场所等信息应当对外公布,法院对约见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约见理由正当的,应当及时作出安排。
15.继续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外公开院长接待的制度、内容、程序和事项,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或者事项,可以邀请群众参与旁听,并及时公开接待处理结果。
三、庭审公开
16.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突出强调庭审公开这个重点,严格落实合议庭工作制度,全面提升法官的庭审能力,努力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
17.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公告牌、法院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告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宣告判决。
18.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安排旁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满足媒体和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19.社会影响较大和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士等参加旁听,并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切实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设立专门的联络机构,安排专门的联络人员,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所关注的案件主动提出旁听庭审要求的安排落实工作。
2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和形象监督员等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和检察机关代表出席旁听,并适时将关注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21.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其认证结果也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宣告。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比率,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22.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资金、设施、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庭审直播设备的物质保障力度,加快电子化法庭的建设,逐步实现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和固定庭审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推行庭审直播、录播,实现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大力推进远程审判、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23.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依法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24.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制度,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认真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25.案件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将审理程序转换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诉讼的,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
26.公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四、执行公开
27.全面落实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将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监督权、委托评估(拍卖)权、执行款物管理权,分别交由四个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有效实现内部分工和相互监督。
28.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改革,改变案件执行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的旧模式,将案件执行流程设置为财产调查、强制执行、结案监督等若干阶段,每阶段由不同的执行组集约执行。
29.通过法院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受理情况、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有关信息。
30.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名单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约见和接待当事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应当公开。
31.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以及需进行执行听证的信息等。
32.及时将执行中的重大进展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执行措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
33.对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其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申请,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均应依法公开听证。
34.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检察机关人员等到现场监督。
35.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失信信息提供给社会征信系统,并统一在相关网络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3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五、听证公开
37.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38.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或者检察机关、案件交(督)办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听证。
39.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均公开听证。
40.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均公开听证。
六、文书公开
41.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和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调查取证和回避等程序的处理过程,以及依据和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裁判结果、有关决定等实体事项,做到说理公开,并对权利救济方式做出明确的提示。
所有裁判文书应当附录法律条文,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理解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42.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应当针对当事人的疑惑开展释疑工作,运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说明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43.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当事人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
裁判文书在公开前,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44.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加以回应和改进。
七、审务公开
45.统一管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司法事务,公示中介机构的选任条件和入选名册,公开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年度考核等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公开的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46.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47.在法院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的审判工作情况、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
48.在调研制定重要的审判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加大与民意沟通的力度。
49.选编可资参考借鉴的各类案例,充实法院网站的案例信息库,编撰出版《司法裁判参阅》、《长沙法院案例精选》等刊物,供公众参阅,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
50.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1.设立有组织、有引导的法院“公众开放日”,并使该项工作常态化。继续办好“院长电子邮箱”,试办“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
52.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八、保障机制
53.加强组织领导,市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牵头协调司法公开具体事务,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54.以“司法公正长沙行”主题活动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定活动实施细则,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活动开展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55.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汇报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司法公开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资金、设施、人力和技术的投入,逐年安排司法公开保障经费专项预算,建立司法公开物质保障机制。
56.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57.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58.建立责任追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查处。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两级法院监察室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
九、附则
59.根据本工作意见需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
60.本工作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范围内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