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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9.25【实施日期】2003.03.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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