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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敦促商业贿赂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6.09.20【实施日期】2006.09.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凡是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罪行较轻,依法应当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并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惩处。

四、本通告发布后,正在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坦白、检举立功情节的,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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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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