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字号】湘知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1.02【实施日期】2018.01.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与纠纷调解工作相衔接,促进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快速解决,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打造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机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组成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湖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省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省知识产权局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与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对接,条件成熟的市州适时组建。
三、工作原则
(一)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二)调解自愿原则。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不得强迫调解。
(三)便民利民原则。整合各类资源,完善工作制度,提升化解效率,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四)定纷止争原则。强化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接以及诉中委托调解的相关衔接等工作,切实保障非诉调解协议的效力,固定调解成果,有效制定分止争。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立案前委派调解
1、调解引导。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现场提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登记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委派调解确认书》,由当事人签署确认,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2.委派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在调解登记后5日内制作《委派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调解中心。
3.调解准备。调解中心接受委派调解后,应当在5日内确定2名以上的调解员,将调解员基本信息、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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