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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检发办(2004)6号文件通知精神,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讨论同意,现就我市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任务、宗旨

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和宗旨是为了惩罚犯罪,挽回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的物质损失,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受案范围及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精神,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2.物质损失是指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具有部分或全部赔偿(或补偿)能力。

4.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价值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

5.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已受理的刑事案件。

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在刑事判决中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办案程序

1.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收集、调取的证据等材料装订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卷,连同起诉书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向人民法院一并移交。

2.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

3.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行部门应当派员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起诉并承担举证责任。

4.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诉讼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5.公诉案件改变管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移送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审查。

6.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受损害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庭作证。

7.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申请先予执行。

8.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出抗诉。

9.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不当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

10.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及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不当的,可以撤回或指令撤回。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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