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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发[2009]3号【发布日期】2009.02.16【实施日期】2009.02.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十、特定情形下个别清偿的禁止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在查清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前,一般不应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清算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债权人协商制定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期间,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个别清偿造成其他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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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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