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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贯彻执行“两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11.09【实施日期】2015.11.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和高检院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切实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检察业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记录。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负责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进行记录;由所在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记录台帐》(以下简称《记录台帐》)。

第二条 案件管理(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业务部门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审查;对被干预、插手和过问的案件是否公正处理进行调查;对个案督察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进行记录并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两个规定”及“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违规违纪线索;将检察人员违规情形记入《湖南省检察机关司法情况综合考核表》;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报告和通报。

第四条 政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违反规定的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本细则。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应当记录:

(一)在线索核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机关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函、发文等形式,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对具体案件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改变案件定性或作出诉与不诉决定的;

(七)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

(八)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将涉案款物移送或不移送,或者要求将涉案款物移送特定机关或关系人的;

(九)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对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审查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提出违反规定的倾向性意见和具体要求的;

(十)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批示、转交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专家意见书,提出违反规定的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应当记录:

(一)在线索核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案件的;

(六)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履行指导、检查、督办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不予记录:

(一)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情,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研究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的;

(二)依法定程序、工作程序履行审查批准职责的;

(三)对有违反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的信访举报或舆情炒作案件进行询问或调查了解的。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工作职责或受组织委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不予记录:

(一)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情,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研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的;

(二)因办案工作需要,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取证的;

(三)对报备案件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建议的;

(四)依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听取案件汇报,研究案件处理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开展的司法活动,应以组织名义和书面形式进行,口头进行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检务公开、法律咨询行为应与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严格区分,告知当事人合法的咨询或诉求解决途径的,不予记录。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检察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照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参考意见,不予记录,但相关材料要装入检察内卷。

第三章 记录的事项与流程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事项包括:

(一)案件当事人姓名,承办人姓名;

(二)干预、插手和过问人姓名及单位与职务

(三)干预、插手和过问的时间、地点,知情人和在场人姓名;

(四)干预、插手和过问的方式与内容;

(五)记录人姓名及工作部门;

(六)所附相关材料目录。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干预、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口头方式干预、插手、过问时,有知情人或在场人的,应当由知情人和在场人签名。

第十五条 记录流程

(一)填写《记录表》。检察人员和检察业务部门在承办案件或履行指导、检查、督办职责过程中,遇有或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时,按照要求填写《记录表》。

(二)报告和汇总。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过问案件情形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记录事项涉及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的,直接报送本院案件管理(检务督察)部门审查;检察业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记录台帐》和《记录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移送案件管理(检务督察)部门审查。

(三)审查确认。案件管理(检务督察)部门每季度对检察业务部门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进行审查,在《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后移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或过问案件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审查移送。

第十六条 《记录表》及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应当装入检察内卷。

第十七条 对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的记录情况,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记录信息。对记录和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处置、处理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照以下方式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本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本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有管辖权的,直接调查处理;无管辖权的,应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

(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上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应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由该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三)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其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通报情况,移送材料;

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接到上级机关或其它机关关于本机关领导干部或检察人员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的报告和通报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该移送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初次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本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行一案一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的,须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每季度要对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检察机关。记录事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检察机关。报送材料有:《记录表》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季(累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检务督察)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案、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记录台帐(略)

2.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记录表(略)

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季(累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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