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发文字号】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发布日期】2017.05.24【实施日期】2017.05.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种类型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当地同类人员日均工资水平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每日不超过500元。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按A4纸每张0.5元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复制工本费。
三、诉讼费中其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和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