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湘检发纪字[2016]7号【发布日期】2016.07.21【实施日期】2016.07.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弛而不息纠“四风”、治陋习,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经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现印发给你们。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政治责任,把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禁酒令》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全体检察人员自觉遵守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效。
一、严禁在全省检察系统公务接待中饮酒。
二、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三、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和佩带检徽或警徽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饮酒。
五、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携带枪支、弹药、械具、档案、案卷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时饮酒。
六、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
七、严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饮酒。
对违反上述禁酒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本禁酒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