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2016]45号【发布日期】2016.05.23【实施日期】2016.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设置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015年6月8日,我院下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湘高法发〔2015〕9号),确定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暂定为14000元人民币以下(含本数)。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决定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变更为16000元人民币以下(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