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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无需提交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5.26【实施日期】2021.05.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严格规范立案和党史教育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推动“湖南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十项举措”落地落实,现就申请执行案件立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法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在办理本院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执行依据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无需申请人提供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立案诉服部门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通过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查询等方式,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条件。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准确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填报案件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及生效日期。

三、以未提供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为由拖延立案、限制立案、提高申请执行案件立案门槛的情形,将纳入全省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处理。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将对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填报情况定期通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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