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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2021〕41号【发布日期】2021.04.25【实施日期】2021.04.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科学的案件分配机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除根据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应当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发放是否同意调解确认书。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进行委派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依法登记立案。

第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案件受理阶段进行繁简案件识别。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团队,由具有不同类型案件审判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精准识别,并在办案系统中进行标识,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实现“繁简分流”,为下一步“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打好基础。

第三条 组建快审团队办理简案。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应当组建若干速裁快审团队,高效快速审理标记为“简案”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组建专业化团队办理繁案。全省各级法院应当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合理确定各专业化团队审理的案件类型,办理不适合由速裁快审团队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院审判业务机构、审判团队设置情况,结合各类案件数量、主要类型以及其他案件审判业务相关性原则,合理划分案件类型,实现类案及相关案件的归口审理。

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专业审判团队。

第六条 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根据院庭长办案能力、业务素质、专业特长等实际,明确院庭长审判团队的办案范围,确保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由院庭长审判团队直接审理,切实提高审判质量。

第七条 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要求,简案、繁案应当分别在速裁快审团队、专业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在分案阶段直接确定审判团队和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原因、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公示。

由院庭长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不适用随机分案,应当直接指定分配至院庭长审判团队。

第八条 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应当根据各个办案团队成员数量、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办案任务等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随机分案系数。

完善办案平台智能分案功能,优化自动分案策略,实现根据案件繁简、性质、案由等因素全面随机分案;细化“四类案件”具体情形,实现“四类案件”自动识别,指定分案。

第九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完善繁简案件后续甄别和转换适用机制,避免案件机械分流;建立办案团队人员定期交流、案件类型动态调整机制,避免某一类型案件长期由固定审判人员办理,推动实现案件类型化审理、团队专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案件分配应当做到全程留痕,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办案平台上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一审法院,除第一条外,原则上二审、再审法院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完善本院案件分配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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