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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发〔2020〕24号【发布日期】2020.11.05【实施日期】2020.11.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设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动自贸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01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自贸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1.深刻认识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设立自贸区是党中央在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双胜利,加快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刻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阶段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形成中部地区协同发展新格局、培育中部地区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完善与中部地区特点相适应的开放新体制、形成地方对非经贸合作新模式的重要举措。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找准工作定位,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好服务和融入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把自贸区建设成为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开放新高地。

2.准确理解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方向、思路和重点,特别是围绕长沙、岳阳、郴州三个特色亮点片区布局和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三大战略定位目标率先取得突破,找准为自贸区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要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执行相关案件,大力促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投资领域改革、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探索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

3.全面把握服务和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定位和原则。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全过程。要增强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中央交给自贸区的重大任务,从需求导向出发,充分发挥自贸区制度创新和更大改革自主权的优势,不断改革和完善适应自贸区建设的司法体制机制。要坚持协同司法,建立健全跨区域工作联络机制,服务推进自贸区与长江经济带沿线、粤港澳大湾区深入对接、联动发展的布局。要坚持能动司法,对自贸区建设中涉及到的司法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更新司法理念,主动适应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革需求。要秉持公正高效、平等保护、公开透明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内解决自贸区先行先试政策与现行法律的冲突。要积极适应自贸区国际化建设的新形势,在国际条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应参照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形成合理的裁判规则体系。要按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要求,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依法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没有规定的,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注重商业判断和商业决策,不轻易认定新类型商事合同无效。要保障交易安全,推动自贸试验区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公正高效解决纠纷。

02 强化审判职能,为自贸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5.依法保障和促进投资领域深化改革。准确把握因自贸区建设涉及的投资领域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调整的内容,严格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按民法典的规定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保持经济秩序和商业规则的稳定性,促进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新型业态和比较优势行业的发展。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依法审理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与企业、公司有关的纠纷,妥善审理好自贸试验区内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案件,谨慎认定合同无效,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市场环境,促进投资便利化,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水平。

6.依法保障和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审慎审理涉及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结算等纠纷案件,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外贸竞争新优势形成。加强对离岸贸易、平行进口等贸易新型业态的司法保护,推进贸易特别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的加快提升,推动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

7.依法保障和促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积极回应自贸区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司法需求,妥善化解各类跨境金融纠纷,保障自贸区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保障各项金融创新举措的顺利实施。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险、票据、期货、信托、证券等纠纷,规范金融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纠纷,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依法公正审理涉及离岸金融、商业保理、金融创新品种等新类型纠纷,遵循金融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平等保护金融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外金融案件,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法律效力。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8.依法保障和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公正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提高侵权成本,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对自贸区高端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加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农业科技以及文化创新产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对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保护、促进作用,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孵化发展、知名品牌的培育和保护以及文化艺术保护、传承、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完善有关加工贸易的司法政策,准确区分正常的贴牌加工行为与加工方擅自加工、超范围超数量加工及销售产品的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平衡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营造保护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9.依法保障和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要按照《总体方案》中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强房地产相关领域案件审判,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有关部门严控自贸区周边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为完善土地出让、租赁、租让结合、作价出资入股等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模式提供司法支持。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准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审慎确定违约责任,依法维护合同严肃性和自贸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自贸区内经营主体的正常运营,有效防范房地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0.依法保障和促进区域协同开放机制完善。围绕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这一主要任务,密切跟进岳阳片区针对长江经济带、郴州片区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推出的特色措施,依法审理涉产业合作、服务货物贸易、金融合作、投资创业、招投标等领域的隐性壁垒案件,营造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自贸区与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关联度,促进自贸区与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增创我省优化承接产业转移布局的新优势。

11.依法保障和支持政府职能转变。高度重视自贸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给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助力政府提升治理能力,促进自贸试验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公正审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等各类行政案件,聚焦自贸区投资、贸易、金融、网络、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公共秩序等重点领域,对试行“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制度、推进“一业一证”“证照分离”“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促进5G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等管理措施依法提供支持,保障湖南自贸区实施严格监管、精准监管和有效监管。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与自贸区建设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行政环境。深化府院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推进依法妥善化解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征收等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案件。

12.强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司法职能作用。主动适应自贸区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创新,注意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打击破坏自贸区建设、滥用自贸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惩治力度,重视解决跨境侵犯涉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依法惩治涉自贸区的走私、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行为。加大对自贸区内商业贿赂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13.加强涉自贸区案件的执行工作。鼓励支持自贸区企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法审查、执行。加大对自贸区涉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创新执行方法和手段,加强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规范执行行为,依法行使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等财产查控措施,慎重使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树立善意文明执行形象。

14.依法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要充分尊重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通过与中非经贸合作国友好协商及深入开展司法合作,减少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妥善解决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要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科学合理地确定涉中非经贸合作案件各方的连结因素,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既要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非洲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中外经贸合作中各方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要进一步完善境外当事人身份查明、境外证据审查、境外证人作证等制度,最大限度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

15.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要深入研究各国特别是非洲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贸易、投资、金融、海运等国际条约,严格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依法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案件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要注意非洲不同国家当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适用公正、自由、平等、诚信、理性、秩序以及契约必须遵守、禁止反言等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应立足于请求权基础的识别、冲突规范和连接点的确定,充分说明确定准据法的理由,加强确定准据法的说理。要围绕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对域外法的需求,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积极借助高等院校、商会等优势,探索多渠道准确查明外国法。

16.依法加强涉外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在中非经贸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与中非经贸合作相关的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推动与尚未参加《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非洲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要探索完善撤销、不予执行我国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统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发展。实行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的工作机制,确保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

17.支持搭建国际商事仲裁平台。支持自贸区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开展仲裁业务,鼓励和吸引国家级仲裁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依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支持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探索司法支持国际投资领域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法与途径。

18.构建自贸区纠纷快速维权机制。要推进多元共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形成自贸区纠纷化解合力。要充分利用与工商联、贸促会等部门已经形成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引入自贸区法庭,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矛盾纠纷开展诉前化解。要依照《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规定,引导自贸区涉外商事案件通过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03 完善体制机制,推进自贸区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9.建立专门审判机构。要根据《总体方案》的布局,推进自贸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自贸区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自贸区内基层人民法院要按当地党委、政府的思路,随着自贸区建设的逐步推进,根据工作需要,将人民法庭改造为服务特定区域、特定产业的专业化法庭。为满足自贸区产业发展需要,在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或是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相关中级人民法院,依托相关业务庭成立审理涉自贸区案件专门合议庭或设立专门审判庭。要适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加强破产法庭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要设立专门审判团队,对相关案件归口审理,同时加强对下指导,最大限度保障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助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20.完善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总结知识产权、涉外、行政、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划集中管辖的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片区为单位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以地市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实行集中管辖、对特定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等方式,构建契合自贸区建设发展需要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自贸区内集中管辖法院内部以及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审判机制。

21.推进涉自贸区案件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针对自贸区由长沙、岳阳、郴州三个片区组成以及相应审判机构位于不同行政区划的特点,完善案件沟通机制,加强自贸区内共性、前沿性法律问题和类型化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总结提炼,对具有普适性、已达成共识的问题,及时通报区域内各级法院。探索建立覆盖刑事、民事等各业务领域的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建立业务研讨交流长效机制,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积极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和课题调研等形式,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22.推进自贸区内各部门协调联动。依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化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有序衔接。加强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通报自贸试验区各自工作情况,形成良好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互动机制。要围绕自贸区建设中纠纷多发类型、易发特征、风险环节等及时总结、深入研判,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自贸区政策制定、实施、调整提供参考,推动形成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合力。

23.加强市域、县域司法协作。建立自贸区内法院联席会议机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长沙、岳阳、郴州三地法院参加,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三地法院日常沟通、协调、会商、联动等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工作。要重点研究和解决自贸区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要加强自贸区内各地方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自贸区内各地方法院之间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要建立健全自贸区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推动自贸区内异地法院之间在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法律文书送达等有关事项的协作。

24.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湖南法治良好形象。充分发挥自贸区的窗口作用,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支持自贸区法官对外交流、参加涉外培训及参与相关国际会议,展示湖南法治建设成就,增进国际社会对湖南自贸区司法工作的了解,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25.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自贸区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深度融合,对标国际公认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创新推进智慧法院、数字法庭建设。全面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为当事人提供高标准一站式诉讼服务,缩短纠纷解决时间、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司法解纷质量。坚持线上线下结合,畅通自贸区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深化执行管理、网络查控、联合惩戒、司法拍卖等环节信息化建设,提升智慧执行水平。提高数据汇聚、管理、分析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在自贸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6.推动建设与自贸区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主动对接社会信用评价及管理需求,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增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威慑,最大程度净化市场环境,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升自贸区投资贸易安全系数。

04 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自贸区法治化服务保障水平

27.加强立案、送达等工作。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举措,严格适用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合理界定涉自贸区纠纷范围,完善案件分配制度,进一步健全高效便捷的立案工作机制,实现“当场立、网上立、自助立、跨域立”结合,依法保障涉自贸试验区纠纷当事人的诉权。针对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新问题,探索创新送达方式,完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提高送达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8.健全诉讼便民举措。适应自贸区国际化高标准的要求,加强自贸区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和高清科技审判法庭的建设,加快推进自贸区法庭的中英文双语网站的开通和中英文双语诉讼手册的制定,服务中外当事人。针对湖南自贸区片区分散的特点,构建自贸区法庭、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等便民网络,推行社区法庭、假日法庭、街道诉讼服务站等诉讼服务便民举措,方便涉自贸区纠纷当事人诉讼。

29.依法扩大司法民主。坚持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实现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组建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评估、鉴定、外国法查明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的作用,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畅通诉讼渠道,依法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发布自贸区司法服务和保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增进社会公众对自贸区建设的了解。

30.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充分发挥涉外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的知情权。要依法为外国公民旁听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依规定邀请非洲各国驻华使节、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回应国际社会关切。要尊重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确保律师在阅卷、庭审过程中的正当权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单位、人员旁听庭审,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要全面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公开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方便中外当事人观看庭审、查阅文书。

31.广泛开展法治宣传。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以案释法,通过网络直播、开展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新兴媒体、互联网的运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自贸区市场主体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统筹协调,拓宽宣传途径,加大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宣传力度,为自贸试验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32.强化组织领导。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岳阳、郴州等地相关法院要把服务保障自贸建设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切实推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围绕自贸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分类确定落实举措。对于需要普遍执行和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逐级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尽快取得实效。对于需要继续探索的事项,要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勇于探索创新,及时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在面上推广。

33.加强审判队伍建设。要制定培养规划,加强专题专项培训,加快建立专门的审判队伍。要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强化自贸区建设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司法综合素质。要拓展法官国际视野,鼓励法官依规定参加国际交流,提高法官应对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努力培养一批能够在知识产权、涉外、金融、投资、贸易等审判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官,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院队伍,为实现自贸区建设和制造强国、中部崛起战略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34.加强调研总结提升。要针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理论问题开展研究,探索破解策略,注重总结提升,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有特色的经验做法,服务科学决策。要丰富合作形式,针对自贸区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课题研究、召开研讨会、实地调研、联合新闻发布等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自贸区司法调研中来,促进学术成果的及时转化。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做好自贸区的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工作,总结、梳理实践经验特别是创新工作机制措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自贸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工作贡献司法智慧。坚持问题导向,对在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总结,形成应对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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