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0.02.03【实施日期】2020.02.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及该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编造和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
四、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七、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的。
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贩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的。
九、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上访、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一、相关工作人员有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十二、其他妨害、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教育训诫、警告、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