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发〔2020〕8号【发布日期】2020.03.02【实施日期】2020.03.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管辖改革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包括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和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不实行集中管辖,由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相应的审判部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中,涉及征收拆迁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作出的执行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5.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提级执行,也可以决定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或指令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6.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受理执行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将冻结、查封、扣押、划拨等事项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7.决定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接受指令执行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指令)执行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提级(指令)执行。
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的,如该裁定系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处理;如该裁定系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执行行为,由执行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9.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的,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原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执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1.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力度,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的要求,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1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3.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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