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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长公通〔2015〕136号【发布日期】2015.11.20【实施日期】2015.11.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的劝告、警诫、教育等。

第四条 告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控制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联系医院,抢救受害人员,对逃匿的加害人进行查缉;

(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三)依法依规采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四)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五)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载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施暴手段、加害人及受害人姓名、受伤及财务损失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填写《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对案件的危险性进行评估;

(六)对有必要且可以勘查的案发现场,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七)依法将加害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八)根据需要帮助受害人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

(九)其他需要开展取证的工作;

(十)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并建立卷宗。

第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实施。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

第八条 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社区)妇联组织,一份附卷。

第九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

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跟踪回访制度。办案民警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第十一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地妇联组织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家庭暴力告诫书

( )公( xx派 )诫字〔 〕 号

家庭暴力加害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之规定,决定对

给予告诫,请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XX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诫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本告诫书一式四份,加害人、受害人各一份,一份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一份附卷。

附:相关法律规定摘录 

相关法律规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件2: 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V2.0)

(暴力受害人填写或由机构接待人协助填写)

案件编号:量表填答: 

每道题“是”或“否”,请打勾(ü)填在右边栏内 

1. 他曾威胁要杀你

 

 

2. 你也相信他能杀你

 

 

3. 他控制你大部分生活

 

 

4. 他常常因为嫉妒而对你使用暴力(如曾说“我若不能拥有你,其他人也不能”)

 

 

5. 他曾威胁要自杀,或尝试要自杀

 

 

6. 他说过“要离婚或分开就一起死”或“要死一起死”此类话

 

 

7.他曾威胁要伤害你娘家的人,以阻止你离开他

 

 

8.你认为未来的两个月内他一定会对你进行身体上的伤害

 

 

9.在你与他的关系变得不好后,他曾经监视你?(如跟踪、监听等)

 

 

 以上答“有”的题 共计

特别提示题(不计入总分)

(1)他曾有使你不能呼吸的行为(如勒脖子、压头入水、用枕头闷等)

 

 

(2)他曾有除了使你不能呼吸以外的其它明显的致命行为(如推下楼、灌毒药、泼硫酸、泼汽油等)

 

 

量表填答结果:

分数列表

备注:(1)3分及以下:“低危险”;4-5分:“中危险”;6分及以上:“高危险”(2)选了特别提示题的任一题,均为高致命危险 

受害人对目前处境的自我评估打分 ____________(0—9分)0为无安全顾虑,9分有极高安全顾虑

机构接待人员的评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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