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湘应急联〔2019〕12号【发布日期】2019.09.05【实施日期】2019.09.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近期,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加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办法》要求,为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共同建立省级安全生产“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特邀)、省消防救援总队(特邀)分管负责人为省联席会议成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省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省级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推动案件办理和工作进展;督查、考核成员单位和各地安全生产“两法衔接"落实情况;掌握和通报全省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省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参照省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快完善相关协调工作机制。
2.规范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或者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3.规范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适时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通报。事故调查组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两法衔接"机制建设,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督导检查,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切实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及时曝光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注重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加强舆情研判,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3.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移送行为,通过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大局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