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发〔2018〕42号【发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小额民事纠纷,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法定适用]当事人起诉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不高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湖南省统计局网站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为准。湖南省统计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没有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一统计口径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湖南省统计局网站每年公布的以上统计数据发生变动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争议标的额也按不高于前款规定方法确定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自动予以变更,不再另行发文,新标准自当年7月1日起适用。
第三条 [约定适用]长沙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10万元、全省其他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5万元,符合小额诉讼其他适用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受理案件法院应当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引导各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的,受理案件法院可以准许,制作笔录备案后将决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四条 [变更适用]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仅针对争议标的额且增加后不高于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的,或被告提出的反诉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制作笔录,各方签字确认后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诉讼标的额以受理案件法院《立案审批表》登记的为准。双方当事人均起诉的,以较高的为准。
第五条 [书面告知]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小额诉讼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诉讼费缴纳标准等便捷高效的优势以及可以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救济途径。《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有关内容和格式制作。
第六条 [简便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适度简化庭审程序,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的权利。
一方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以准许。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第七条 [灵活送达]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时选择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简便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上述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的有关送达信息,应将送达凭证采取记录、录音、复印、截屏画面打印、刻录等方式附卷备查。
第八条 [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同时适用《湖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操作指南(试行)》中速裁程序的有关规定,自立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异议提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第十条 [异议审查]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受理案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程序转化,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以及当事人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受理案件法院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裁定一作出即生效。
第十一条 [程序转化]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已经开庭完毕的,可不再另行开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重新开庭。程序转换前各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程序转化的,审限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救济途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对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认为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