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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办理“六合彩”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8.10.06【实施日期】2008.10.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惩治利用“六合彩”等进行的犯罪活动,遏制“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蔓延,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六合彩”等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代销香港发行的“六合彩”或者发行、销售擅自印制的“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收受投注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六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1.收受投注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3.收受投注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曾因利用“六合彩”赌博或者非法经营,或者因其他赌博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屡教不改的;

4.收受投注十期以上的;

5.收受投注累计二十人次以上的。

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收受投注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收受投注三十期以上的,或者收受投注累计六十人次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符合第二条规定之定罪标准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收受投注数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六万元以上的;

3.收受投注九十期以上的;

4.收受投注累计一百二十人次以上的。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为诱饵,骗取投注款或者携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他人从事“六合彩”等犯罪活动,多次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借贷资金等直接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依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

2.设立、承包、租赁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并且参与组织赌博活动的;

3.违反国家规定,开设电游赌博室赌博,设置十台以上电游赌博机且设赌时间十天以上,或者涉赌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

1.聚众赌博犯罪活动,单场参赌人数六十人以上或者累计二十场次以上的;

2.设置三十台以上电游赌博机且设赌时间一个月以上,或者涉赌数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网络赌博,收受赌资数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4.造成涉赌人员自杀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购买“六合彩”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屡教不改的,可以劳动教养。

第九条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有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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