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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办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公安局【发文字号】长中法〔2008〕36号【发布日期】2008.04.22【实施日期】2008.04.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惩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究标准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刑事案件具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个人违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暴力抗拒检查,阻碍有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采取锁门经营等形式长期逃避检查的;

3、有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

4、拥有20台以上电脑终端,且非法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5、无证无照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受过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为具有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四、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经营数额是指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所获取的总收入;无证无照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即收入减成本后的所得额。具体数额可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上保留的上网记录、上网记帐单、上网单价、经营期限、犯罪嫌疑人口供及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人员等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

除此之外,还应收集网吧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单、电信接入服务合同等证据。

公安网监部门负责在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刑事案件中对需要恢复、鉴定上网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技术支持,对需要恢复、鉴定上网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技术支持的,办案单位应将相关设备封存,并及时报送网监部门处理。

五、明知是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

(1)提供经营场所、资金、设备、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的;

(2)为无证无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管理的;

(3)有其他积极协助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为的。

六、个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刑事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单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刑事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

文化部门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或由工商部门自行查处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案件,工商部门可先行进行初步调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公安部门根据工商部门的请求可提前介入。对已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公安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及时立案侦查。

七、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同时具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构成其他犯罪的;暴力抗拒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八、公、检、法各部门在办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刑事案件过程中应以本意见为指导,按本意见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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