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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7.08【实施日期】2013.07.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就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

本规定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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