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湘公通〔2006〕120号【发布日期】2006.09.17【实施日期】2006.09.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我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打击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律师
一、对下列涉访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形或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3、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闹事行为的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国家机关对围堵、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二)在北京重点地区和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聚集的行为:
1、收缴的上访材料、横幅、状衣及其登记记录。
2、群众围观,影响正常秩序的证明材料。
3、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民警的工作记录。
4、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行为的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5、相关的证人证言。
(三)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制止、劝阻工作的视听资料、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3、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闹事行为的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四)在涉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被害人陈述。
2、违法行为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民警工作记录。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情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五)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视听资料、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3、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闹事行为的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国家机关对围堵、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1、违法行为人供述、被操纵上访人员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
2、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
3、依法收缴的用以诱使他人信访或者非法聚敛的财物。
(七)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进行劝阻疏导工作,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单位证明和民警工作记录。
2、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3、首要分子挑头闹事行为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对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行为后果(造成道路交通拥堵、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八)拦截车辆或强行登车的行为:
1、拦车或强行登车情形或现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2、拦车或强行登车行为后果(影响首长车辆正常通行或影响道路车辆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
3、有关证人(现场群众、首长随卫等)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九)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1、被害人陈述。
2、为诽谤、陷害、侮辱他人而捏造、歪曲事实的文字材料。
3、证人证言。
4、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十)煽动、策划、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1、集会、游行、示威系未经许可的证明材料。
2、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3、群众围观,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证明材料。
4、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5、证人证言。
(十一)在信访过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1、被损毁的公私财物的照片。
2、监控录像等视听材料。
3、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证人证言。
5、被损毁公私财物的发票或物价部门的定价证明。
(十二)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证明材料。
2、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3、证人证言。
4、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5、民警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情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十三)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1、现场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
2、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3、证人证言。
4、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十四)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
1、收缴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自伤、自残或自杀的工具。
2、自残或自杀行为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3、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群众围观,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证明材料。
5、证人证言。
(十五)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
(十六)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十七)通过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制止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音像、视听资料。
3、违法行为人供述、被遗弃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
4、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被遗弃人员的证明材料。
(十八)信访事项经三级办理已经结案,有明确答复仍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律师
1、现场执勤民警、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4、经信访处理或申诉复查的相关材料。
二、对调查取证工作的要求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办理涉访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证据,为现场处置和依法处理违法嫌疑人提供依据。收集证据的种类以“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为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二)办案单位民警在取证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民警拍摄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注明案由、拍摄取证的时间、地点、拍摄人姓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或处理违法行为中的照片、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制作工作说明应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劝解、疏导或制止情况;为首者及其主要骨干的体貌特征、违法行为的情节、到案经过等。工作说明应至少由参与现场处置的两名民警分别签名。
3、应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特别要证明上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
4、收缴上访人员所持横幅、状纸、穿状衣、散发的传单等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写明扣押的时间、地点,由现场民警(两名以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拒不签字的,现场民警应在清单上注明;事后现场民警应制作工作说明,写明何时何地发现何人有何种违法犯罪行为,现场发现(或事后当事人主动交出)何种违法犯罪物品及对物品的处理情况。
5、认真做好违法犯罪人员的讯(询)问笔录,重点是对挑头闹事的首要骨干分子进行讯(询)问。讯(询)问时要有两名以上民警在场。对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法口头传唤。对当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盘问过程中,要制作盘问笔录。事后传唤的,应依法使用传唤证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6、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重点是在案发第一时间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如信访接待人员、其他上访人员、围观群众等。询问要由两名以上民警在场,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