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发[2011]11号【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7.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以及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我省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义

1、“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期,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胡锦涛总书记殷切希望江苏继往开来,坚持“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并明确提出“六个注重”的新要求,强调要注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注重加强自主创新。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省委、省政府在明确提出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基础战略的同时,确立了创新驱动战略并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这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作出的战略抉择,也是江苏破解资源环境约束难题、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构筑新的战略优势的必然选择。创新驱动,核心是科技创新。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明确了科技创新等“八项工程”,要求全力以赴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把实施科技创新工程作为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抓手和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大举措。因此,全省各级法院要从全球的视野、时代的要求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义,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建设美好江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理念创新,实现审判工作与时俱进

2、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分析实施国家和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创新驱动战略的内容和司法需求,密切关注科技创新规律、产业发展规律和管理创新规律,找准司法服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及时提供法律指导,提出司法建议。

3、坚持改革创新的理念。坚持准确的裁判导向,要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提高全社会创新热情,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增加创新财富的角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司法改革,有效构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保护以及综合立体保护机制;适应地方创新经济发展和审判工作发展迫切需求,积极布局和增设知识产权管辖法院,营造优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大力推广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南通经验”,将其覆盖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开发区、商品城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强的产业集聚区和企业集群,提高相关产业和区域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

4、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密切关注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动向,紧跟科技发展和产业革命步伐,准确把握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内在需求,确保不同阶段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和尺度与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以及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阶段的新变化相适应。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科技创新“六大计划”实施

(一)推动高新技术攀登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双提升”计划实施,推进重大技术研发与突破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5、加大对重大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十二五”期间,江苏将重点发展以下领域高新技术:新型光伏电池及系统、大功率海上风电机组、高性能战略材料、大品种创新药物、新型节能装备、物联网核心器件及应用系统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江苏战略需求与未来产业发展的干细胞、微纳制造、系统生物、云计算、高温超导、数字农业等领域重大创新成果;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及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智能电网,以及膜材料、清洁能源、纳米科技、超导材料、机器人等新兴产业科技成果;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高技术船舶、轨道交通等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产业集群重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审判要加大对以上重点领域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重大技术的研发,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跨越发展。

6、加强对专利技术的保护。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导向,在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确定上充分体现激励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司法理念。正确把握专利权保护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使专利权的保护强度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不同行业发展的新需求相适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使用,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

7、加强对软件、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加重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现象。大力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提升我省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密切关注以无锡为中心、苏州和南京为支撑的物联网产业集群发展,以及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开展前瞻性调研,及早作出司法应对,促进我省信息产业创新与发展。

8、加强技术秘密保护。依法制裁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行为,为企业创新与投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确定技术秘密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适度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通过裁判规范和引导企业切实加强技术秘密的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

9、加强技术合同案件的审理。认真研究分析技术合同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技术合同案件的审理要充分体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传播,加大违约责任承担和惩处力度的裁判导向。规范技术交易市场秩序,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或阻碍创新。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妥善审理涉外技术贸易纠纷案件,支持、引导我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全球创新资源和最新技术成果,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先进技术的渠道和资源。

(二)推动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和创新型园区建设计划的实施,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和高新园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0、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联系走访活动。通过调查走访、挂钩联系、座谈研讨、问卷调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科研院校等的联系,及时了解创新企业、创新产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对司法保护的内在需求,加强深度分析和研判,提出司法对策和建议。通过开展法律培训、法律讲座、法律咨询、寄送典型案例和风险提示等司法服务工作,推动企业、行业和地区之间建立维权联盟和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维权部门,帮助创新企业、产业提升管理、运用和保护创新的能力。

11、加强对创新企业品牌建设的支持和引导。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应当体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混淆和不当攀附他人品牌声誉的导向,重点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创新企业积极培育和使用知名品牌,实施品牌战略。

12、妥善审理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投资纠纷。加强对创新创业投资纠纷的调研,充分发挥裁判作用,鼓励和引导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以及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创新创业资金投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建设。审理涉及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产权流转纠纷及认定合同效力时,要体现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导向,有利于企业和园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导向。鼓励以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合理评估其知识产权价值,激励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流转。

13、妥善审理科技担保纠纷。密切关注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科技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在试点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通过调研和裁判,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在依法认定其担保责任、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充分保护担保公司的权益,降低其融资担保的经营风险,有效发挥其在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投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担保,准确评估担保标的价值,提高担保能力,拓宽担保渠道。

14、妥善审理科技创新型企业破产、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纠纷。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慎用解散、强制清算、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措施,尽可能维持其经营稳定。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推动各方利益主体协商化解僵局,通过由企业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争议一方退出公司,维持企业存续。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帮助科技创新型企业渡过暂时性财务危机,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三)推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的实施,为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提供知识和人才支撑

15、依法认定创新创业人员的新型收入分配方式。依法保护企业为吸引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股权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促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激发其创造热情和智慧。

16、妥善审理涉及创新创业人才的竞业限制纠纷。处理好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以及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涉及创新创业人才的竞业限制纠纷的审理,应当体现既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创新创业者自主择业等合法利益的导向。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应当注意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商业秘密、被限制者是否掌握或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双方是否约定有竞业补偿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是否实际支付等因素。

(四)推动民生科技促进计划的实施,促进农业和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

17、加强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重点加强涉及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生物农业、种源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等重大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农业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和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保障农业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

18、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加大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侵权行为,要依法及时制止。依法审查品种权人的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申请,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品种权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对被控侵权繁殖材料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尽量遵守相应技术规程,保证取样的客观性和代表性,但不得以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为由简单否定证据保全的效力。

19、加强对民生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重点加强对感知健康、绿色建筑、公共安全、智能交通、防灾减灾等领域先进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民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让社会公众真正从科技创新中得益受惠。

20、加强对生态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建设绿色江苏和生态省的要求,重点加强在污染防治、环保新材料研发、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节能减排等方面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倡导低碳节能观念,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设立环保审判庭、环保巡回法庭或环保合议庭,专业化审判环保案件。依法惩治破坏生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污染物违法排放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调研并审慎处理碳排放交易、绿色产品交易等新类型案件。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经济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

四、大力推进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司法保护水平

21、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建设。结合各地审判工作进展情况,从既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充分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对司法保护需求角度出发,合理布局和完善管辖体制,适时申请增加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专利管辖法院。

22、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相关司法机关出台规范性意见,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积极推动公安、检察和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之间以及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重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有组织的盗版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专利犯罪。严厉打击和惩治利用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费用减缓以及资助政策谋取个人私利的犯罪行为,规范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以及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的有效提升。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除判处主刑、没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外,还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妥善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切实保障受害人刑事自诉权利,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24、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建设。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2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机制。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理维权支出和律师费用。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规模化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提高赔偿标准,加大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销毁其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民事制裁。

26、进一步加强诉讼保障机制建设。对于确属经济困难的权利人,依照规定给予诉讼费缓减免。慎重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依法审查权利人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和调查令的申请,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增强维权信心。加大被控侵权人的证据披露义务,根据权利人请求,要求侵权人披露侵权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身份及销售渠道等信息,对于持有涉案重要证据的被控侵权人,责令其提供控制和掌握的证据。加强证据审查,对于明显不合常理、不符合一般经验法则的证据不予认定。对于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正常诚信的诉讼秩序。

27、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建设。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业务研讨与交流,强化保护合力,提升保护效能。

28、加快技术专家参与诉讼的审判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江苏法院技术专家库的作用,及时更新技术专家库名录。在查明技术事实方面,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调查等方面的作用,有效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积极推动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推动当事人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聘请专业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及时总结和推广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工作经验。

29、加快知识产权法官培养和业务提升机制建设。注意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法官,吸收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人才补充到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中。强化对法官科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法官及时了解科技发展的动态、产业化背景和前沿信息,不断提高其科学素养。继续实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之间的双向交流工作机制。在接收审查员来我省法院交流工作的同时,选派我省法官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交流工作,提高法官审理复杂技术案件的能力。

五、正确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30、加强知识产权矛盾和纠纷的排查、研判和司法建议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过程中,根据已经掌握的动态信息,对有关部门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使用和保护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创新程度、价值、侵权表现形式、侵权隐患、潜在风险、典型案例等情况进行先期研判和预警,形成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应对知识产权竞争和挑战,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提升自身竞争力。

31、继续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通报”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审判蓝皮书,向社会通报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企业知识产权状况,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所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等,激励科技创新与发展。

32、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综合多种资源集中调处知识产权纠纷。邀请知识产权局、工商、版权、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建设,协同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优势,引入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制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等在诉讼调解中的“润滑剂”和“催化剂”功能,引导其协调行业内企业达成和解;加大对关联案件的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许可或成果转让协议,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传播和利用。

33、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加大对妨碍创新的诚信缺失行为的制裁力度,引导全社会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积极参与重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市场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探索建立失信企业名录与曝光机制。推进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建设。完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

34、加强创新文化的培育和弘扬。积极推动全省各级法院采取多种形式强化“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活动及效果。通过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及时公开司法指导意见、经常组织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公开开庭、开展法制宣讲和案例剖析、组织专题报道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具有时代特征、江苏特色的创新文化的建设和培育,努力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和良好风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创新文化氛围。

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司法保障工作的组织落实

35、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重大意义,树立全局观念,增强服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和自身工作实际谋划司法保障的思路和举措,并狠抓落实。密切关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保障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改革措施及其进展情况,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确保战略实施取得实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