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战略纲要》,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经省法院党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义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省委、省政府提出,江苏要重点突破制约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瓶颈,加快实现“江苏制造”向“江苏创造”跨越,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争取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上取得更大进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并明确到2020年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是江苏抓住发展新机遇、增强发展新动力、形成发展新优势的客观需要,也是江苏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的根本途径。”只有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2、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快速稳定增长,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发展效益远远低于国际先进水平,并日益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必须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从要素驱动型向知识驱动型转变,加快实现由世界工厂向创造强国跨越,大幅提升自主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省委、省政府提出,江苏经济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要充分利用宏观调控和经济周期性变化形成的倒逼机制,坚持又好又快发展不动摇,力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在全国前列;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关键的举措,也是应对各种经济风险和挑战最有效的办法。因此,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
3、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不断引发新的创新浪潮,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更新换代周期越来越短,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国际竞争从根本上说是科技的竞争,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的竞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成为各国经济、科技、文化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为此,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真正落实到企业,提高企业对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核心价值的认识。大力实施“双百工程”,到2010年完成100个重大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重点培养10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优势企业。加快实现由技术对外依赖向自主创新、产品竞争向品牌竞争、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向高素质人才创新优势的转变,大力推动江苏科教人才优势真正转化为创新优势、竞争优势,并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向江苏转移、到江苏转化。只有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大力激励创新,创造知识产权,才能不断增强和保持国家、本省、本地区的核心竞争力。
4、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内在需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保护知识产权体系以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起主导性作用,同时也将为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省委、省政府强调,要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鼓励发明创造,增强专利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提升整体保护效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推动国家、本省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因此,学习和贯彻好《战略纲要》是当前及今后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工作大局以及促进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高度,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自身发展需求和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及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角度,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国家战略。要从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战略措施落到实处。
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战略确定的“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的职能作用,为大幅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总体目标
根据战略的总体部署,从2008年到2020年,全省法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规律,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进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显著增强;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得到有效的司法遏制;滥用权利受到有效的司法规制;对自主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司法促进和保障功能进一步彰显;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工作重点
根据战略的总体部署,全省法院司法保护工作重点:一是完善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积极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四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五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同时,根据战略确定的七项专项任务,加强对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国防知识产权以及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基本要求
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是《战略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的全新定位。人民法院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作用特殊,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将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提升到实施国家战略高度,在新的战略起点和国家全局之上来进一步谋划和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支持国家、本省以及本地区创新体系建设,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要坚持利益平衡,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在实施战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知识产权与推动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的相互关系,强化平衡和效果意识。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既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权利滥用;既要以保护为主导,合理确认权利归属,又要注意留足创新空间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借鉴和利用,促进技术成果的使用和先进文化的传播。二是正确处理好激励创新和鼓励运用的关系。既要保护权利,依法判决行为人停止侵权,激励创新,又要注意促进成果的推广、运用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三是正确处理好加大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既要加大保护力度,又要注意依法和适度保护。要区别情况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我国优势领域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对外交往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都要严格依法办案,平等保护,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五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正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有政治头脑和政策智慧,善于从宏观上认识和处理问题,克服单纯业务观,防止简单地就案办案和机械办案,注意裁判的社会效果。
三、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提高依法服务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1、围绕创新型建设的司法需求开展审判工作。结合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以及本省、本地区经济发展特色,紧紧围绕创新型建设的司法需求,积极寻找依法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努力拓展司法保护空间。
2、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相关部门或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国家、本省、本地区科技经济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动向,及时提出建议和预警,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3、进一步加强与创新主体的沟通与联系。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校等创新主体的联系,不断了解创新主体对司法保护的内在需求。
4、定期向地方党委和人大报告工作。要通过专题报告、办理代表建议案、政协提案等方式,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汇报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对司法保护工作的理解、帮助和支持。
(二)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
5、依法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加大对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核心专利的保护力度,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规范和引导专利权人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制定。
准确解释权利范围。既不能释之过严,削弱权利人的创造激情;也不能释之过宽,妨碍公众对信息、智力成果的知情和利用的权利。正确运用侵权判定方法,严格掌握认定等同侵权的条件。
6、依法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止混淆和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人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商标知名度,努力形成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政策和尺度,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依法认定驰名商标。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判前审核监督和备案工作,提高认定质量。
7、依法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加重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的法律责任,有效遏制盗版现象。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研究,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的尺度。
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特点,加强对涉家纺、动漫游戏、网络传媒、陶瓷、工艺美术、广播影视、计算机软件等案件的审理,推动特色版权、创意产业的加快发展。
8、依法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依法制裁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裁判规范和引导企业强化商业秘密管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妥善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注意加强对被控侵权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原告滥用诉讼制度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9、依法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激励新品种的研究与培育,推动育种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促进现代农、林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种苗单位及农民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
10、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加强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的研究,准确把握审理规则,按照有利于完善技术市场流转秩序,促进成果的流转和应用,降低研发和成果转化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原则审理好技术合同案件。
11、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制止不当利用他人商标、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攀附他人商誉以及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行为,规范竞争秩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2、依法审理涉及遗传资源等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的调查研究,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维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的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等各方主体的利益。
13、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重点打击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有组织的盗版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自诉案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
14、依法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15、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归口执行制度,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法院,应当在执行部门中指定专门合议庭或者小组负责。健全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除权利人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外,应当依法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6、依法受理并采取各项诉讼措施。针对权利人举证难、索赔数额计算难的实际状况,受理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申请,并根据侵权可能性、损害状况、提供担保情况、当事人取证能力等条件和因素,及时审查和采取有关措施,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17、依法加大赔偿和制裁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补偿权利人合理的维权成本。加大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规模化侵权的民事赔偿和制裁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发生。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作用。加强对关联案件损害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协调,防止类似案件赔偿额出现过大差异。
18、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通过邀请行业协会、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等帮助调解,提高调解、和解效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诉调对接。通过调解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品的合法实施。
19、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滥用权利和滥用诉讼程序限制创新的行为。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和整体保护效能
20、积极稳妥推进“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1、进一步完善审判管辖体制。结合各地审判工作进展情况,从既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充分满足地方经济和科技发展对司法保护的需求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和完善管辖体制,适时增加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专利管辖法院。
22、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以及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标的额巨大以及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审理情况。加强对关联案件的沟通与协调,统一裁判标准。
23、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与公安、检察、工商、版权、专利以及联席办、保知办等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
24、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调查等在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方面的作用。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注重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调研,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25、进一步加强战略研究。要结合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及本省、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政策、保护机制以及战略措施的研究,强化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26、进一步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专项调研工作,为知识产权立法提供参考,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
27、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意见的制定。继续就审判实践中一些疑难、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开展调研,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实践。
(五)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见性和公众认同感
28、进一步公开知识产权审判规范性意见。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媒体公开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的规范性意见、审判纪要,让公众充分了解司法裁判尺度,增强司法的可预见性。
29、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通过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在学习、研究、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展示我省司法保护水平,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司法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增强司法保护效果。
30、进一步完善庭审观摩旁听机制。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代表等旁听开庭,进一步推动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进一步加大司法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31、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
32、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律宣讲,案例剖析等各种方式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文化建设,努力促使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和良好风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实施战略提供可靠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33、进一步加强审判组织建设。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做到机构、人员与大局要求、职能定位、责任和地位相适应。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要相对固定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量以及审判进展情况,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要逐步减少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
34、进一步加强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力量。注意从精通法律、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法官。要注意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要继续通过典型案例指导、业务培训、专题研讨、交流办案等多种方式,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35、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业绩评价指标。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和法官培养的规律和特点,对知识产权审判和法官业绩确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标准和机制,避免简单套用一般民事案件考核标准以及简单以案件数量作为评价依据。
36、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考察、培训、互访、学术交流与研讨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全省法院要从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战略纲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并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际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及时上报省法院,并抓好落实,切实把《战略纲要》精神贯彻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去。要加强对战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扎实推进战略实施向纵深发展。
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实施方案、进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工作部署、改革措施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确保战略实施取得实效,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