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1993]201号【发布日期】1993.12.17【实施日期】1993.12.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我院已于1993年6月10日以苏高法1993 90号文件下发,全省大部分人民法院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仍有少数人民法院不按规定执行,立案并审理了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一审案件,为此,现就严格执行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济纠纷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法庭立案审理的以外,一律由各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审查立案。立案要严格执行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于不属本院级别管辖的起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告诉申诉审判庭不得立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调处诉讼外经济纠纷,应参照一审经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执行。调解不成需立案并属本院管辖的,转告诉申诉审判庭审查立案;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及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立案后尚未进行审理的案件,如诉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致案件不属本院级别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立案或正在一审,或在二审中发现一审案件超过级别管辖规定的,应当提审: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超级别管辖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提审手续由上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办理。
五、下级人民法院确因情况特殊,要求审理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书面报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适宜的,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手续由告申诉审判庭为理。
六、各市、县(区)人民法院自定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