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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苏检会[1994]第10号【发布日期】1994.11.01【实施日期】1994.1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一种麻醉药品,属于毒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持有、提供盐酸二氢挨托啡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通知如下:

一、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盐酸二氧埃托啡500片(每片含毒量20微克,下同)以上的,应予定罪。

二、非法持有盐酸二氢挨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单位有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四、本通知中起点数额标准均含本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已经批捕、起诉的案件,适用原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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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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