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苏司基[1995]第003号【发布日期】1995.04.02【实施日期】1995.04.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自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支持,积极配合,促进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迅速发展。现全省已有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心)2151个,基层法律工作者7003人。仅1994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参加代理诉讼5万余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8万余件,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5.74亿元,对促进经济发展,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相互配合,提高办案质量。为适应深化改革、保持稳定和发展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心)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必须持有司法部统一制作并经省司法厅授权由省辖市司法局当年注册的《法律服务执照》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心)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对符合上述规定参加代理诉讼活动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依法查阅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代理诉讼活动,应严格按照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不应纠缠枝节问题;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决,应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的,应劝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对当事人的无理请求,应主动配合法庭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审判人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基层法律工作者应恪守职业道德,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意见,正确的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