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规范内部请示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1966]5号【发布日期】1996.01.05【实施日期】1996.01.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抗诉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保障法院严肃执法、依法办案的重要法律手段;上级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是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责,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及时纠正错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严肃执法,正确审理抗诉、二审和再审案件,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若检察长不能列席,可委托副检察长出席。

二、审理检察机关按照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按法律规定,通知抗诉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也可以开庭审理。

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审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上一级法院可以让检察机关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检察机关坚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收下后,交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

四、抗诉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

五、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原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上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六、审理二审或再审案件,需改判的要持慎重态度,坚持严肃执法,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不该改判的则坚决不改。

凡改判的案件,需在判决书上写明改判的理由。必要时,在改判前,与原审人民法院通气,说明改判的理由,通气的形式可以口头的,也可以书面的。

七、凡改判的案件,下级法院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必须立即按法律规定予以执行,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宣判,不执行。

八、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函、指令、决定执行,又不申请复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法院应追究下级法院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重大刑事案件改判前,人民法院可以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当地党委、人大的意见。这样做,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统一认识。

关于审判工作中内部请示的规定(1996年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随着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大量出现,下级法院将一些重大、疑难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这对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近年来,请示案件过多过滥,一方面加大了各级法院的工作量,延长了办案期限,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两审并一审或上级法院包办代替的情况,从根本上说背离了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影响了各级法院的独立审判,社会反映也不好。针对审判工作中内部请示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示案件的范围应限于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或省法院关注并要求报送请示的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当前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类型、定性把握不准或适用法律存在疑难,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报送请示的案件。对事实能否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及量刑等问题,不得请示。对影响大、涉及面广与有关部门意见不-致的案件,通过协调途径解决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确定性意见后下判,一般也不要请示。

二、案件报送请示前,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之外,必须通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倾向性意见后,制作书面请示报告随同案卷及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三、报送请示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由报送请示的法院负责。受理请示的法院不得自行调查取证。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确是事实不清的,可要求请示的法院补充调查。

四、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及批复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法院公章,不得口头请示,任何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代表上级法院答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已明确说明是个人意见的除外),下级法院也不得以上级法院的口头答复或有关人员的个人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五、请示案件应当逐级进行,不得越级请示。

六、上级法院收到请示报告后,应当指定专人承办,经审判庭讨论后,向分管院长汇报或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上级法院办理下级法院的请示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并批复请示的法院。报送请示的时间计入请示法院的审判期限。

八、下级法院接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将审理结果报送上级法院。请示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批复有异议的,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一般不得中止案件的审理。

九、请示案件中的内部意见,上下级法院均要注意保密,不得泄密,更不得告知当事人。

十、向省法院请示,属于个案请示的,由有关审判庭办理,属于非个案的适用法律问题由研究室负责办理。能采取非个案请示方式的,应尽量采取非个案请示的方式,以便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避免个案重复请示,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

关于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规定(1996年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中,超过审判期限的案件占了一定的比例,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刑事案件超审限不单是一个程序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反映了法院的执法水平和社会的法制健全程度。各级领导及广大干警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改善审判条件,充实并合理配置刑事审判力量,同时加强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鼓励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快结案、多结案,缩短办案期限,减少乃至杜绝刑事案件超审限现象。针对这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现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上述期限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几种情况,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外,必须严格遵守,超过上述期限即为违法。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下列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一)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二)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报请延长审判期限的,必须打印书面申请报告,详细写明案情,如实列举要求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加盖法院公章,一审案件应随附起诉书副本,二审案件随附一审判决书,并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准。报请延长审判期限的审批时间,计入报请法院的审判期限。

四、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延长审判期限的报告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五、对被羁押正在受审判的被告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限。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诉讼部分适用有关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得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尚未审理结束为由,延长刑事诉讼部分的审判期限。

七、刑事案件超审限的情况,作为今后考核、评比法院工作的一项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如实统计,不得隐瞒不报或作虚假统计。对超审限案件过多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