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研复字[1996]2号【发布日期】1996.10.30【实施日期】1996.10.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二审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只有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才依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二审判决或裁定(包括当庭口头宣布判决、裁定和已制作出判决书、裁定书),应视为案件已处理完毕,不应再按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适用新法改判。
上述意见供参考,如有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现定的,按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