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苏司基[1997]第018号【发布日期】1997.12.25【实施日期】1997.1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了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法律服务行业秩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重申以下意见:
1.凡持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验、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律服务执照》(含法律服务临时执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法院经查实,应拒绝其以法律服务中介组织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当年更换的年检、注册专用章(样式)和通过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工作者名单,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代理人资格进行核对。
3.对持假《法律服务执照》或冒充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活动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增发至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