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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00]42号【发布日期】2000.02.24【实施日期】2000.02.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委: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的范围、数量和规模也在扩大,人们对工程建设的质量也越来越重视,工程质量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为科学、公正、依法解决工程质量纠纷,规范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经研究决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为省级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工程质量发生纠纷需要进行省级鉴定时,应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行政部门处理质量纠纷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派员到庭作证,该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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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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