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00]133号【发布日期】2000.04.24【实施日期】2000.04.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下,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审理和执行了大量案件,有力促进了这一工作的开展。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20号),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后续工作提出了要求。为继续做好有关农村合作基金会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村稳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清权,以及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剥离出来的呆帐,由依法成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等清算组织负责清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纠纷案件过程中,应依法确认“清偿办公室”等清算组织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按规定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协议,不因未重新办理借款合同及担保手续而否认其原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