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00]140号【发布日期】2000.04.28【实施日期】2000.04.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赔偿案件立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指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已经依法确认,可进入赔偿程序的,下同),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编号。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移交该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移交该院承担本项工作的业务庭审理。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后,移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三、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
四、对经审查不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由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
五、赔偿请求人不服立案庭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提出申诉的,由立案庭负责处理;赔偿请求人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提出申诉人,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
六、赔偿案件的案号,除仍按我院苏高法发(1999)29号文件执行外,再增加两种案号:
1、对该规定中编“法赔”案号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申诉,则编“法赔监”案号;
2、对该规定中编“法检赔”案号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申诉,则编“法检赔监”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