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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苏司援[2000]第008号【发布日期】2000.06.20【实施日期】2000.06.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05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执行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或者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该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原则上应书面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由他人代写的,必须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除其法定代理人自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外,对其立案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代其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到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进行审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三、外国籍、无国藉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及重大国家机密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由省辖市的人民检察院交由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四、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决定指派通知书等法律援助公函和文书。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应不断探索新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以切实保障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功经验,请分别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略)

附2:有关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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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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