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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苏司通[2002]112号【发布日期】2002.10.11【实施日期】2002.1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司法局: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司法部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75号))(以下简称“三个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学习、贯彻“三个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个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近期中央有关部门出台的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三个文件”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成果,是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地位,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是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定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与受理条件等,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司法部出台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了中办、国办转发《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是一部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相配套的部门规章。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和组成、工作程序和方法、制度建设、业务范围、原则任务等方面都有重要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三个文件”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对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一定要充分认识“三个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掌握“三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和内容。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巩固我们执政党地位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广大调解人员要增强荣誉感、紧迫感,树立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树立为人公道,办事公平的品德,具备“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在全社会树立起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二、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三个文件”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和宣传的组织领导。要制订学习宣传计划,落实学习、宣传目标和责任。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增强学习的自觉性。从现在开始,各市要认真准备,举办“三个文件”的调解管理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要扩大到司法所长。各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将“三个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到调解委员会和广大调解人员,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学习和宣传活动中,要重点掌握“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中办国办的文件要重点掌握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当前的主要任务,人民调解改革的总体要求,人民调解组织、人员、制度建设的一些大政方针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了解立法背景和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人民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人民调解协议的变更与撤销,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争议案件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责任等。对部颁规章,主要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人民调解员的条件、选任和工作纪律,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和要求,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方式和要求等。要把学习“三个文件”与学习《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一同学习。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人民调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帮助各地更好地组织学习,省厅将尽快编印有关学习资料。

要配合“三个文件”的学习、贯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使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要重点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宣传纠纷调解的成功事例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宣传工作要集中一段时间,大张旗鼓地进行。要面向广大基层群众,让广大群众更加了解调解工作的效力,更加相信和信任调解委员会,扩大调解工作的活动范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介宣传调解工作,广开宣传渠道,多形式、多方法进行宣传。各调解委员会也要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以增强宣传效果。

三、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三个文件”精神,把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三个文件”的出台,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指导力度,指导广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三个文件”的规定,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一要依据“三个文件”,整顿和组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现有的37000多个调解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规范的名册,录入电脑,年前报省厅基层处,并在一定的场合进行公示,报基层人民法院备查。每个调委会必须健全,人员落实。村居调委会要有专职调解人员,调解工作要全面开展。其他领域、行业的调委会要按照部颁规章进行规范。对新成立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要及时介入,加强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等要逐步、妥善地进行规范、整顿,并纳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要坚持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群众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司法所聘任。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员建立名册档案,加强管理。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要抓紧时间组建乡镇、街道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具备条件的市、县也要组建相应的机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不受理和调解民间纠纷。

二要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纠纷的活动。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建立固定的调解室,要大力开展调解室的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调解室的软件、硬件建设,近期内要树立一批规范化调解室的样板。建立规范的调解活动程序、规范协议格式和内容。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调解纠纷的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要公示上墙。对调解室要逐个验收,建立一个,规范一个,验收一个,做到每个调解室都要符合要求。

三要建立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运作机制。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教育广大人民调解员进行依法调解,要坚持调解原则、遵守调解纪律。受理纠纷和进行调解的活动中,要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调解,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要做好统计工作,对订立调解协议的调解纠纷数要单独进行统计,逐级上报。调解卷宗要妥善地保管。

四、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强协调,密切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主动积极地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民间纠纷的发生和变化情况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由于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形式和业务范围有了新的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贯彻部颁规章,涉及到各行各业和许多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人大和综治部门,加大与民政、公安、工商、经委、城管、工会、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根据“三个文件”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调解范围更加广泛,原来的江苏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形势的发展。但人民调解组织仍然需要这些部门的知识人才、技术人员的支持,在调解专业性很强的纠纷时仍然要邀请这些部门的人员参加调解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争取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动员社会志愿人员参加调解工作,并努力把调解工作做得更好。

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及时了解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育,积极指导调解委员会改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要制订与法院系统的固定协作制度,确定固定的联系方式,探索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和程序、方法,确立司法解释中要求的“告知制度”的具体方式和途径。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协作,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以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五、要密切注视和认真研究“三个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各地贯彻、执行“三个文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新特点、新规律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分类指导,指导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实效;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等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努力提高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解调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略)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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