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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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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司规[2002]7号【发布日期】2002.11.01【实施日期】2002.1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省清理工作指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联合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苏司办[1997]第04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所代替,现决定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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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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