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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04]350号【发布日期】2004.10.10【实施日期】2004.10.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 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共同配合,全力做好《决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在司法领域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实现司法民主,落实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和制度保障。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确保将《决定》内容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等工作。要按照《决定》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各基层法院要根据本院审判实际,研究、确定人民陪审员数额,原则上每个基层法院配备10-15名人民陪审员。数额确定后,要及时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共同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的公告。陪审员的资格、条件,由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审查、确定。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的条件,确保将高素质的人员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人选经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一致同意确定后,各基层法院院长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要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明年4月份,各基层法院要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开展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确保5月1日起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能依法顺利开展工作。要根据《决定》的要求,就人民陪审员的补助、培训等经费保障问题,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三、确立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部门,加强和完善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都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共同负责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联合成立协调小组,协调处理两部门共同负责的有关事项,共同研究、解决《决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或专人要做好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日常联络等工作,及时帮助解决人民陪审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陪审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四、抓紧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现有的人民陪审员的有效衔接。在新选任出的人民陪审员开展工作之前,要继续协助现任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陪审职责,防止出现人民陪审员制度过渡过程中的脱节现象。对于现有的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任期未满的,可以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必再经重新选任程序。对于未经合法程序产生的现有人民陪审员,如符合《决定》规定条件,经本人同意或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参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与当地其他行政部门主动联系、加强协调,确保在工作环节上分工负责、明确职责、不出问题,共同把《决定》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省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务必在明年4月底前,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分别逐级报送省法院、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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