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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05]452号【发布日期】2005.12.29【实施日期】2005.12.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精神,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该意见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鼓励和促进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一五”时期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并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也提出,要以自主科技创新为重点,努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集中管辖规定,切实强化专业审判

1.严格执行关于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由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和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最高法院批准不得受理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审理。

2.严格执行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案件实行专门管辖的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内容的侵权对比与认定的,应主动将全案移送有专门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针对因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依法及时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将在后受理的案件移送在先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

对于当事人基本相同,涉控侵权的事实虽略有区别,但主要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为避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在先受理法院的处理结果出现矛盾或不协调,后受理的法院可以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的精神移送在先受理的法院审理。

4.严格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证据保全申请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一律由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处理。

二、严格保护诉权,依法界定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

5.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理。

6.原告针对他人使用已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的商标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7.经营者采用广告宣传等方式,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在广告中未具体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的,其他直接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均可以单个或集体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8.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其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起诉。

9.各地法院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

三、严格作出侵权认定,依法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0.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其内容虽然是客观事实,但隐匿了必要事实,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或断章取义,且有误导公众、损害同业经营者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意图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11.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对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擅自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缩略语、外文名称和字号(商号)等,引人误认为是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13.当事人在知悉他人商业秘密之后,又主张其技术信息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严格适用中止程序,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

1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依法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状态,严格适用中止诉讼,力争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避免久审不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可以作为判断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就此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权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般应当恢复中止案件的审理,并以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为依据进行审理和裁判。

15.在中止诉讼期间,被控侵权人以使用公知技术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控侵权人抗辩成立的,应当恢复审理,判定其不构成侵权。

五、严格损害赔偿规则。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16.对于能够证明(包括可以通过证据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案件,应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法。

17.在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且权利人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提出明确赔偿请求的,应将该部分损失一并计算,但应要求权利人补交相应的诉讼费。

18.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是其损失的组成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19.侵权人如果主张权利人的损失是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0.权利人因其不同作品、商标、专利被侵权而同时起诉的,一般应当以权利人每项具体权利为计算单位。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时,应参照相关因素分别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额。

六、严格民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21.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或销毁用于侵权的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措施。罚款的数额可以参照知识产权单行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确定。

22.在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进行抗辩的,应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七、加大调解力度,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对于当事人矛盾较深或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要从社会效果出发,多做调解工作。

24.要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品的合法实施,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当事人和社会共赢。

25.在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均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发调解书。

八、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

26.各中院要结合案件受理、审判力量等情况,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设。中院民三庭一般不应在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以外审理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

27.要在健全审判组织和实行专业化审判的前提下,配足配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各中院可以从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缩短人才培养周期。同时要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知识产权法官的交流要从严掌握。确需交流和调整的,必须确保足够的业务骨干。

28.建立知识产权法官多渠道的学习交流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可以选派法官到案件较多的法院办案,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挂职交流锻炼,通过审判实践尽快提高审判水平。要尽量为知识产权法官创造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

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29.全省法院民三庭对外宣传时要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

30.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的宣传报道。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由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组织一些专题或系列报道。各级法院每年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适时组织公开观摩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接受监督。

31.严格按照TRIPs协议透明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将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公开。全省法院要建立公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工作机制,增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逐步做到全部上网公开。中级法院要将经审批的生效裁判文书报省法院统一予以公开。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省法院制定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性意见,应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统一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着重就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的要求等内容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并免费向当事人提供。

十、其他

32.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在审理涉及外地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下级法院的审判受到严重干预,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存在严重违反审判中立等行为的,上级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下级法院纠正,或者提审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3.对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审理情况;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诉前禁令案件、驳回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也要将案件情况、驳回理由向上级法院报告,并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

对于关联案件,有关法院要积极沟通协调并向上级法院报告,掌握好处理时机和方法,统一裁判标准,保持司法的统一性。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法院协调解决,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34.对于上级法院督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审理情况和结果。

35.案件审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他环节上存在漏洞和缺陷的,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36.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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