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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231号【发布日期】2017.12.06【实施日期】2017.12.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有效规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结合江苏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不服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在南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在苏州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在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五、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吴江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六、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各级法院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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