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4.04【实施日期】2007.04.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7]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指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理案件的范围及起算时间
常州中院负责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相关案件的受理自2007年7月1日起。
二、关于级别管辖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苏高法[2005]427号)的规定,常州中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4000万元以下。
三、其他要求
常州中院应注意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加强对专利审判的调研、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审判人员的专利纠纷案件审判水平,促进专利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