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髙法[2008]417号【发布日期】2008.11.25【实施日期】2008.11.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巿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我省经济运行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关停甚至倒闭破产,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拖欠职工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妥善处理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带来的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10月27日下发了《关于防范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建立健全公正髙效的劳动纠纷案件审工作机制,现就当前审理和执行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劳动争议纠纷既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与民生问赵患息相关,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全社会的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髙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及早制订和认真落实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加以处理。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劳动合同法》等法侓施行的多重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迅速上升。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4645件, 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50^,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因为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全省各级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髙度,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局面的髙度出发,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审理和执行好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拖欠工资案件的审判工作,经常性地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态势;对于重大疑难和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对案件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机制,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
全省法院在审理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作用,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暂缓立案,建议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
2、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東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和省法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凡厲非必要共同诉讼的,一律分别受理。对于中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级法院可以指定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要不断提髙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工作效率,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前调解,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即立案,并在当天移送业务庭。劳动争议案件一侓缓交诉讼费用。
3、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各中院和基层法院要抽调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专门的劳动争议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较少的法院可以指定专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有意识地培养一批在劳动法领域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审判经验的法官。
4、进一步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也要合理简化诉讼程序,进一步提髙审判效率。对于拖欠工资等案件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探索采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
5、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前置调解。优先调解的原则,在开庭审理前要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在庭审中、庭审后。判决前,直至判决书送达时均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6、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工作。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劳动者申请保全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应当先予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加大执行力度,提髙执行效率,力争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对于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业务庭判决、调解后应当主动移送立案,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7、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释明工作。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使用劳动者听得懂的通俗的语言,避免使用生涩的术语。要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调査取证的,都应当依法依职权进行调査取证。要加强审理过程的法律释明工作,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诉讼能力较弱的劳动者一方解释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三、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1、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法院建立审理拖欠工资纠纷案件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法院审理拖欠工资案件和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工作。工作小组由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谢国伟同志担任组长,由民一庭、立案庭、执行局的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民一庭负责。各巿中院也要建立相应的审理拖欠工资纠纷案件指导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法院审理拖欠工资案件和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工作。
2、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信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曰起,各中院应当在每月的15日、30日前向省法院书面报告拖欠工资案件及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数据、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等。对于重大群体性和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及时报告省法院。
3、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督察制度。各巿中院要对辖区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及时发现并掌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司法对策。对于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法院,省法院将不定期地开展督察工作。
四、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合力
1、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与省总工会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及其特邀调解员的优势作用,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要不断拓展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空间,在诉前、诉中和执行过程中均可以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要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诉裁对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与劳动仲裁机构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工作,统一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的执法尺度,使大量的纠纷能够在仲裁阶段得到圆满解决。
3、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人民法院要及时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隐患苗头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劳动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发出司法建议。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开展经常性地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司法对策。
4、要进一步密切与新闻宣传部门工作联系,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典型劳动纠纷案件开展集中、正面的宣传报道,同时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劳动者以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髙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的意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