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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8.1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正式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为深入贯彻《战略纲要》并落实省高院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响应无锡市委、市政府“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战略号召,为无锡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就新形势下加强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进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市知识产权司法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寻找与创新型建设相契合的切入点,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各种手段,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快无锡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进程。

2、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际国内发展的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的第四大国家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诚信社会、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均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市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提升司法整体保护效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能动作用

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战略纲要》确定的“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职能,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全面参与知识产权司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有力保障无锡自主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三、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提高服务创新型建设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4、立足地方经济,加大对无锡地区传统文化的保护。将全市各类传统文化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努力营造尊重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既保护传统,又鼓励创新,积极探索传统文化司法保护途径,规范传统文化产业市场。

5、紧跟形势,为我市新兴产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深入,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兴产业会不断出现,对外投资的引入也带来了国际知识产权的挑战,必须紧跟形势,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服务外包等知识产权法律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的研究。

6、积极提供司法建议,主动开展法律服务。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及时督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并为市委、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加强与市各行业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选派法官为企业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讲座,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逐步积累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

7、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审判工作中,要加强与刑事、行政审判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问题共同调研,统一认识和执法标准。另外,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充分利用市政府牵头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工商、版权、公安、经贸、质监等职能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制定、规划无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8、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就贯彻执行《战略纲要》的有关情况,听取党委、人大的意见,保证审判工作中执行具体政策的正确性。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和建议,组织专门人员对相关案件或者问题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和反馈。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使接受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司法权公正、廉洁地行使。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9、依法审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准确地解释权利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0、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及时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11、依法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促进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维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12、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于调解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尽量促使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加大赔偿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通过强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地补偿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强其诉讼维权积极性,并使侵权人因惩罚性赔偿而彻底停止侵权行为,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三)强化审判机制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14、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统一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就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等内容进行公开。在诉讼过程中,要主动、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后,对当事人的疑问,认真予以解答,辨法析理,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15、强化诉讼调解,促进和谐审判。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正确处理调判关系,把诉讼调解和促进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及时化解矛盾,保障权利人的创新权益得到合理回报,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和谐。

16、及时固定证据,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灭失或者被隐匿。对权利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侵权嫌疑人拒绝交出其控制的证据、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对于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的申请,也要在具备初步侵权证据的前提下进行严格审查。

17、依法充分发挥临时禁令措施的作用,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于诉前临时禁令申请的审查,一方面要重点考虑被申请人侵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有效性。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要确保在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专利案件较复杂的,要在48小时内组织听证,再及时作出裁定。

18、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快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应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定纷止争。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事人申请,审查后可当日立案,当日保全,以防止证据的转移、灭失或毁损。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前组织开庭或调解。

(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

19、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一支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学术研究精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通过业务培训、交流办案、会议研讨等方式加强与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交流、学习,对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

20、建立知识产权审判陪审员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评判专业技术问题的独特作用。

21、强化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江阴法院后,滨湖法院、宜兴法院亦获得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法院应加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其他基层法院应加大相关调研,争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便于权利人就近诉讼,努力营造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同时,无锡中院也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统一执法尺度。

(五)加强调研宣传力度,提高司法保护的可预见性和公众认同感

22、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调研工作。结合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政策、保护机制及战略措施的研究,强化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注意总结审判经验,继续就审判实践中一些疑难、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开展调研,统一裁判标准,增强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

2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通过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人大代表旁听制度、重要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案例通报制度,并强调采取庭审直击方式,以案说法,加大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和培养公众的创新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司法保护工作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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