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1.08【实施日期】2009.01.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作出《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无锡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点实施十大惠农工程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意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农村改革仍然是我国改革的关键环节,农业农村发展仍然是我国发展的战略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深刻总结了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全市法院干警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全会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深刻领会省市委决策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思路上来。根据中央和省会议精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制定的《决定》,充分结合无锡实际,明确了我市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化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提出了大力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精心编制完善全覆盖、高起点的城乡规划,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八项重点工作,推动农民全面发展、农业全面提升、农村全面进步,力争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上走在全省、全国前列的宏伟目标。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市委决策精神,深刻认识“三农”工作在全局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更加自觉地坚持以农村改革发展的新突破带动全面改革、推动全局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确保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依法服务和保障农村改革发展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三农”问题是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将人民法院工作置身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我市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契机。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委决策精神,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联系起来,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在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同时,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
4、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积极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其各项权益也是广大农民的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强化司法保护。同时,要根据市委“两置换一转化”试点工作的要求,遵循农民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合作,结合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农村优化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5、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推动农民合作组织覆盖工程。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努力结合审判工作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富民股份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速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聚集,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保驾护航。
6、加强耕地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万顷良田整理建设工程。在审理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各类案件过程中,要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全方位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服务万顷良田整理建设工程,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宏伟目标,有力推动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
7、依法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意见》和市委《决定》的精神,准确界定出租、转让、转包、联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着重审查联营行为是否符合农民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努力规范交易秩序。
8、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鼓励引导农民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要着眼于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和完善,着眼于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维护与保障,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促进“两置换一转化”试点工作的推进。
9、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促进全市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利用,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规范。
10、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以试点组建发展村镇银行、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提升保险服务保障水平、拓宽农村经济融资渠道为目标,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农村金融工作的各类案件。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建立健全。严厉打击挪用农村信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各类危害农村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11、严惩涉及农业投资经济犯罪行为,为农业投资的有效利用提供保障。切实强化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项投入资金的刑法保护,确保农业投资的有效利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着重审理好农业投资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的犯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12、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全面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涉及农民工维权的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审快结和及时执行。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积极努力。
13、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综合运用各种司法审判手段,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民主权利。在审理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村民自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撤销。要通过对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促进村民自治范围的不断扩大,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14、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要通过审判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和水平。要以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审理、执行为载体,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农业、农村、农民的具体情况紧密联系起来,增强群众知法、信法、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尽最大努力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对现代农业的保护力度,促进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生产格局的形成
15、切实保护农产品生产各要素配置市场的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农产品产地,生产销售违禁、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和制裁力度,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为,从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6、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及林木种子市场,维护种子管理制度,保护农民切身利益。要通过审判工作,进一步维护国家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种子管理制度的刑事犯罪行为。在审理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着力保护农民、农户的切身权益,严厉制裁危害种子市场秩序的行为。
17、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维护健康的农产品交易秩序。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案件的审判,明确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也要坚持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农产品收购者、运输者、加工者、销售者的各自责任,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8、继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农业优势产业集群形成。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品商标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农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制裁各种涉农知识产权侵权和违约行为。推进“一村一品、一村一企”特色镇村建设,培育壮大农业优势产品产业集群,构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19、加强涉农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和规范与科研院所的政产学研合作。要依法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我市与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的引进、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工作,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形成遵循市场规律和诚信原则的市场机制和氛围。
20、严厉打击破坏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工程的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安全。农村道路、水利、桥梁、供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目标的物质基础。要充分运用刑事审判职能,进一步打击破坏农田水利等各项农村基础设施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妨碍、破坏农村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的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
21、进一步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要依法采取多种措施,避免案件审理影响建设工程的进行。加强对涉及农村公路薄弱环节、城乡公共交通、农村电网建设、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建设项目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2、紧紧围绕园区化发展战略,加大对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市委实施园区化发展的战略,努力为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对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主体的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相关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水平,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扩大股份合作、提升专业合作、加快劳务合作,培植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
23、全力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审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发挥我市法院环保审判机构的优势,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手段,树立并强化各项环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对造林绿化、污水治理、河道治管、垃圾处理、村庄整治五项重点工作的服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化新农村。
四、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积极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事业建设
24、妥善运用农村善良民俗审理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重视善良民俗习惯在促进新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普遍性原则,认真考虑农民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将农村善良风俗习惯作为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积极稳妥地审理、执行好相关案件,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5、妥善处理涉农医疗、养老保障等案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全面接轨工程。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养老保障规划、拨款、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坚决依法惩治侵占、挪用、贪污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农民基本养老金等犯罪行为。稳妥处理涉农医疗、养老保险纠纷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现状,促进农村医疗卫生、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26、妥善处理涉诉信访事宜,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依法及时审判。对不服生效裁判上访的人员,应当告知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进一步加强对涉农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对无理缠诉的,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27、探索建立农村审判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秩序。对涉及邪教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积极协同地方政府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对危机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五、继续强化制度落实措施,确保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28、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优质高效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积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水平,实现手段和方法的创新。要善于根据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农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独特作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效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安宁。
29、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纷争。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减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30、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指导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要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新模式和刑事和解工作,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
31、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彰显人文关怀。要充分关注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32、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方便群众诉讼。要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继续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要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着力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33、坚持“三个面向”,做好人民法庭工作。要按照“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三项承诺”活动,切实做好人民法庭工作。要通过案件审判质量、效率考评体系和法庭综合监督评价体系,建立起规范、系统、科学的目标管理运行机制。要着力解决好农村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职级待遇、经费和物质装备保障等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理的效果和水平。要改进人民法庭审判作风,注重审判文明。要从解决好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纷争,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34、不断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和切实加强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扩大吸收威信高、品质好、有本领、讲奉献的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要切实加强农村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农村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凸显司法民主,不断提高人民司法在广大农村的公信力,增进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