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2.26【实施日期】2009.02.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立案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1.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提高立案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立案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受理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案件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事务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既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全力以赴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
2.积极发挥司法保障功能,畅通诉讼渠道。对因企业破产歇业、减产裁员、减薪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涉及民生利益的纵纷案件,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被诉的企业有到期债权、该企业提起诉讼的案件,因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在扩大内需、促进增长过程中发生的诈骗、职务侵占、贪污贿赂、挪用、读职等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要努力开通立案、移送绿色通道,尽量做到当天立案,当天移送。既要保证案件能立,更要保证快立。要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重整与和解申请,对相关当事人分别提出破产清算、重整几、和解申请的,优先推进重整、和解程序。
3.有效发挥立案审查过滤功能,严格依法立案。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受理条件,严把立案审查关。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又要切实防止因受理不慎、受理不当而引发的矛盾扩大化,纠纷复杂化。当前,要依法妥善受理婴幼儿奶粉事件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积极受理涉及四川地震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继承、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案件,继续做好“三暂缓”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受理工作,高度重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外商撤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涉及经济增长、改革发展全局的案件不予受理。
4.做好诉前引导工作,促使案件合理分流。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了前置程序的,要严格审查是否已经前置程序处理。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诉讼,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立案前,加强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附设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组织或个人先行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协调、行政调解、商事仲裁等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促使案件合理分流。
5.加强案件受理标准类型化研究,统一案件受理标准。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件受理工作的调研指导,适时制订新类型案件受理指导意见,公布典型案例,统一受理标准。要加强对新类型案件受理问题的调查研究,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密切关注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稳妥、公正、高效地做好新类型案件受理工作。下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新类型案件受理信息的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渠道。
6.建立健全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统一和规范相关案件立案工作。对于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经营异常行为引发的批量诉讼,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以便统一司法尺度,统一保全措施,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果案件分属同一地区不同基层法院管辖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并报省法院批准;如果案件分属不同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由省法院依照级别管辖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后,对于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以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应当移送被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依法将管辖权转移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另有当事人以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被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7 .严格规范管辖权下移程序,防止地方保护。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尤其诉讼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依据下移管辖权;下级人民法院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下移管辖权交由其审理的,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准许。对于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均在下级人民法院辖区,或者涉案主要财产所在地在下级人民法院辖区,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的;以及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下移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上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报请省法院批准。
8.适当运用提级管辖制度,提高案件审理效果。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以及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的案件或者其他不宜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依法提级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将上述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对于以同一债务企业为被告的批量诉讼案件,债务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各有部分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提级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不得将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审理的案件,需上报省法院。
9.依法灵活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灵活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方面,对于企业财产有被哄抢或转移可能、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企业主出逃或下落不明、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以及其他需要尽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应当加大加快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防止企业资产的进一步流失。另一方面,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应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10.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要按照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认真做好对涉诉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下岗职工群体、离退休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诉讼能力较弱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困难企业的司法救助工作,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及时主张权利。
11 .拓展利民便民渠道,确保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要全面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指导、风险告知、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的暂行规定》,有针对性地重点加强对法律认知和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和企业的诉讼指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其及时搜集证据和保全财产。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立案时应当向诉讼各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指南》 和《 诉讼风险提示书》,并就当事人不理解的内容,进行耐心细致、有针对性的解释说明;对于前来立案的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立案方面的问题,应做好解答指导工作;对于无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要就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基本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和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费用交纳等事项进行详细释明和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重大诉讼风险进行当面提示。
12.充分发挥立案调解功能,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劳资、债务、合同等纠纷案件,要大力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立案审查阶段、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阶段、立案后移送审理前的各个阶段,积极组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科学设计调解、和解方案,采用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参与调解等各种形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13.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要根据形势要求,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民商事司法协助归口管理工作机制的作用,提供更有效的司法协助。尤其对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和诉讼的,要加强司法救济与协助,依照国内法律、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向外方采取送达司法文书、委托调查取证、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多种形式的司法协助措施。对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转交有关主管部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消除各种消极影响。
14.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审判环节的沟通协调机制,要与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准确掌握涉诉企业情况,合理确定案件处理方式。对进人司法程序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必要时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立案部门移送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案件时,还应进一步强化与审判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向审判业务部门通报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前期处理方式、结果等信息,为案件审理提供立案信息支持。
15.建立预警研判机制,提升应对危机的能力。要建立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案件的台账制度,按月逐级报送省法院立案部门。特别是对于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重大敏感案件,要随时上报。要做好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案件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对于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16.实施靠前指导,提高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要积极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加强对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的走访,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之间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送法到企,教育和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危机预警机制。积极开展风险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加强汇总分析,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既要为企业排忧解难,又要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应对宏观形势变化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