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文字号】苏价费函[2010]29号【发布日期】2010.06.17【实施日期】2010.06.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仪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有关问题的请示》(仪价字[2010]12号)收悉 。经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见,现就请示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在原告未自愿承担或者不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胜诉的原告。
对人民法院未按规定向原告退费的行为,你局可积极帮助做好协调工作,并提请该院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胜诉的原告。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有关问题的请示(略)